【中经实时报】保险公司强制退出机制初步建立
【中经实时报】保险公司强制退出机制初步建立
本报记者 路英 上海报道
保险主体退出机制讨论多年,这次要玩真的?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下称(《指引》),开展区域性市场退出实践。保险机构真的要建退出机制了,先从分支机构开始,第一个试点地区是广西。
怎样退出呢?退出方式有三种,主动退出、劝导退出和强制退出,保险小伙伴,如果你因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被撤销行政许可或被吊销许可证就会被被强制退出保险市场哦。
另外,符合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服务能力严重欠缺、 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或严重扰乱当地保险市场秩序、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形就会被监管劝退;而主动退出则是保险公司根据经营战略及运营实际,主动申请撤销分支机构。
健全的保险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是确保保险机构能够随时履行义务、从而使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基础,也是保险监管的两大重要环节。如何建立起完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进一步提升保险市场运行的效率,更好地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是保险监管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
《指引》从退出方式选择、监测预警机制和后续处置工作等方面对分支机构市场退出行为进行指导。根据经营条件、服务能力等指标,将各保险分支机构划分为正常类机构、关注类机构和不良类机构,省级分公司对下辖的分支机构进行日常监测和专项排查,并推进不良机构整改。规定分支机构退出市场的具体程序及客户、业务、工作人员等的处置安排
在广西开展分支机构退出试点,有利于形成扶优限劣的政策导向,引导不良机构有序退出;也有利于提高监管效能,形成倒逼机制督促各公司加大对分支机构的管控和扶持,营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
从国外成功经验来看,完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是保险市场的必备条件,更是反映保险市场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既是保险市场自身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提升保险业综合竞争力的需要,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一是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保险制度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市场的成熟和发展是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的,准入与退出机制是促进竞争最基本、最重要的要素。
二是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由于准入与退出机制的不健全,多家机构进入市场后只是对原有主体的简单复制和市场份额的重新洗牌,在以过度扩张为手段加剧机构间不正当竞争的同时,差而不倒、乱而不倒的制度缺陷也发挥了负面鼓励作用。完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可以增强保险机构的风险和忧患意识,促使保险机构加强内控建设,规范依法经营,客观上起到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
三是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