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多地环保执法“优化” 16种情况减轻或免予处罚
疫情之下多地环保执法“优化” 16种情况减轻或免予处罚
本报记者 李艳洁 北京报道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环境监管带来了严峻的考验,也让一些企业感到手足无措。
3月27日,济南市印发《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
此外,该《意见》明确,对16种环境违法行为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减轻、不予处罚
《意见》指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并明确了10种可免除处罚的情形,包括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超标排污、“散乱污”、未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情形,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处罚。
《意见》还规定了6种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对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超标排污倍数较小的,污染防治设施突发故障或检修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的,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在法定最低处罚额以下减轻处罚,但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印发的《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目录清单》,规定对7种行为不予处罚,包括未批先建、超标排污倍数小的、重点单位不公开/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逃避监管排污、无排污许可证排污等情形,在满足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及时整改条件下,可以不予处罚。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梳理,北京、温州、深圳等几个城市先后出台了“关于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等意见,内容涵盖范围大同小异。
“2018年下半年经济出现下行迹象后,有些地方就出现了要求减弱监管的声音。”环境保护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介绍。
记者发现,当时多地已经出现了对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探讨,部分城市还出台了相关标准。
2019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的制定、适用和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执法的公正性和精准性。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基地主任王灿发教授表示,《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是环境行政处罚规范化的要求,因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比较大,例如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是50万元到500万元的幅度,如果不限制一下自由裁量权就可能出现执法不公的情况。
“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划几个档次来进行处罚,这样可以避免执法人员的随意性、保证执法的公正性,也是环境法治化的要求。”王灿发表示。
中央环保督察开展5年以来,在环境治理上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但同时,“一刀切”“粗暴执法”等现象一直伴随,包括“平时不作为、急时乱作为,平时不管不顾,督察检查一来,先停再说”,以及“不给合理的整改时间”等情况。
3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前述各地政策都针对轻微违法和整改提出了针对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