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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工业用地处置“有限放宽”

2019-12-28 08:16:00

 

来源:互联网

闲置工业用地处置“有限放宽”

本报记者 李乐 北京报道

在闲置用地处置的相关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既涉及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又关系到地方经济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闲置工业用地处置及其相关政策,在执行实践和制度设计中,正在获得与其他用途闲置用地处置的“有待条件”。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自然资源部已经在具体实践工作中,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政策,明确提出:闲置工业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

在此之前,上海市、江西省、山东省等省市,均对闲置工业用地退出进行了各种探索,原国土资源部亦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了一些制度性的共识。而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框架,闲置用地满两年未进行开发的,将由政府收回。

成因复杂

“如果说闲置用地的成因复杂,那么工业用地闲置的原因就更复杂,其实部里面一直是非常重视工业闲置用地的盘活利用的,并不是简单地‘一收了之’。”12月11日,东部某省自然资源厅的人士告诉记者,自然资源部已经在实践中有限放宽了对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方式。

所谓闲置用地一般有两个认定标准,一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二是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标准十分简单,但现实情况却比认定标准复杂得多,尤其是在闲置工业用地的领域。一位基层政府人士告诉记者,从技术层面而言,工业用地目前实施专项验收的做法并不多,因此,从监管的角度而言,没有一个稳定的制度设计及时掌握企业开工、竣工情况,从而导致工业用地的闲置状况的出现。

“招商引资中地方政府竞争激烈,选择工业建设项目时,仅考虑眼前的经济效益,对市场风险和环境影响缺乏了解,也不加限制,大量建设项目的轻易进入,导致重复建设,影响用地效益。”一位不愿具名的地方基层自然资源职能部门人士告诉记者,她认为,这是导致工业用地闲置的重要原因之一。

除此之外,土地管理者与土地使用者的存在信息是不对称的:在缺乏正确的价格信号和必要的财务约束的情况下,作为土地实际管理者的地方政府往往无法确定土地使用者的最佳用地规模,而作为土地使用者的企业总是倾向于夸大土地需求低效和浪费也就在所难免。

务实处理

多位地方自然资源厅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自然资源部曾在不同场合,通过不同渠道,向地方政府表示,在政策机制的设计过程中,自然资源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政策。此举意在促进闲置工业用地尽快盘活,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记者了解到,自然资源部明确提出:闲置工业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其中,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可以依照《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和相关产业用地政策,适用过渡期政策;依据规划改变用途的,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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