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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多部门参与财政部获金融资本出资人资格

2018-07-21 08:17:00

 

来源:互联网

“终结”多部门参与财政部获金融资本出资人资格

“金融三法”修改之时面临的争议最多、决策部门最难拍板定案的金融类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的安排问题,在胶着15年后,近日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履行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其首次明确国务院、地方政府分别授权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破解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九龙治水”难题。

至此,这场由财政部、金融监管部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和人民银行三方共同参与,围绕谁更适合做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讨论,以财政部最终履行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能而宣告结束。

各自监管

对国有金融企业而言,国家是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总经理或董事长,一直扮演着由国家授权对金融类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角色。

在国务院第一次机构改革之际,与金融类国有企业相关的机构包括国资委、财政部、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四个职能部门。

然而,对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类企业如何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由谁来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国务院在机构改革的时候并没有明确。

建立金融类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核心内容,是如何选择和委派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赋予出资人代表哪些权限,以及如何建立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2003年6月4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正式颁发,国家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国资委对非金融类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的职责、内容及体制。这意味着,对金融类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国资委成为最先“退出”的一个角色。

一位不愿具名的分析人士认为,国家之所以没有将金融类国有资产纳入国资委监管范围,主要是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企业的债权人,如果由国资委同时行使金融类国有资产与非金融类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将不可避免地造成或增加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加重要求银行定向放贷的压力等诸多问题。

然而,国资委的“退出”并没有缓解上述三部门对金融类国有资产出资人资格越来越激烈的“争夺”。

记者了解到,2003年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人民银行将专司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以及国家外汇和黄金市场等宏观管理方面的职能;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主要履行对包括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在内的整个金融业的市场准入、日常经营以及市场退出方面的业务监管职能,而财政部作为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本提供者,主要履行对其国有资本及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管职能。

隔离风险

“事实上在具体操作中,除了人事任免权以外,财政部门实际上履行了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所有其他职能”。一位财税系统人士坦言,

该人士进一步分析,无论是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等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还是企业非重点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中小金融企业,其资本金的注入、不良资产的处置、风险的最终承担以及其他资本与财务事项的日常监管,一直是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的。

这种局面维持了近15年的时间,不过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关键事件。

在2003年国有四大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革之前,财政部行使国有独资金融机构出资人代表的职责。

随着商业银行的“股改”,人民银行通过外汇储备成立中央汇金公司注资商业银行,至此,中央汇金成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出资人代表。在中央汇金帮助下,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得以化解,商业银行也因此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但2007年财政部通过发行特别国债给中央汇金注资,这一举动后,财政部成为商业银行新的“掌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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