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地方税体系是当务之急
健全地方税体系是当务之急
梁发芾
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
地方税体系是财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地方税体系由地方税种、税收收入规模、税权划分和征收管理机构等四部分组成。
目前地方税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地方税缺乏主体税种,收入规模小、税源零星分散,调节经济的力度薄弱,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财权上收、事权下移的趋势,导致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的不对等。建立健全规范、完善、相对独立的地方税体系的实质是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适度的“分权”与“分利”,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重要前提,也是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税制改革、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公共财政的当务之急。
我国现行的地方税体系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时建立的。在分税制实行的二十多年中,我国税制也不断进行改革,分税制实行之初的格局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尤其近年进行“营改增”,将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营业税并入增值税中,使地方税失去了主体税种。
虽然“营改增”后通过调整增值税共享比例的办法使地方税的税收没有受到很大影响,但目前地方税税种是一些税源零星分散的税种,收入较少而征管成本较高。因此,寻求和设置更确实可靠的地方税税种,是健全地方税体系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确实可靠的地方税税种应该具备这样的条件:其税基应该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其课税对象和范围相对固定于某一区域,不随纳税人的流动而流动;其收入具有地方受益性,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与其享受的地方公共产品和服务是对称的,收入具有一定的弹性,可以基本满足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需要;其征收管理具有便利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征管方面更易于掌握税源,方便管理。基于这样的原则,资源税、环保税、房产税、消费税、遗产税等等都可以是地方税的可选对象。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这三个税种都属于地方税,可以说,如果这三个税种改革取得成功,则地方税结构就得到基本完善。
这三个税种中,资源税的改革已经启动,正在一些地方试点,环境保护税也已通过立法,而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正在酝酿之中。
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改革明确规定,改革后收入分配进一步向地方倾斜,原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后全部留归地方,中央不再分成,使得地方实际可支配收入增加,有助于地方加快建立完善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机制,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