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实施细则待发 签约规模有望扩围
债转股实施细则待发 签约规模有望扩围
经过一个多月的公开意见征求后,银监会日前汇总了《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作为债转股政策层面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债转股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对僵尸企业、商业银行参与门槛以及股东权利等问题的规定,将使债转股的规模得以扩大。
穆迪银行业分析师尹劲桦认为,意见对债转股实施机构收购债权时不得接受债权出让方银行的担保或回购承诺,并不得使用债权出让方银行的资金的规定,将有助于改善债转股交易的透明度。
早在去年10月,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意见明晰了市场化债权股的实施框架,自此新一轮债转股正式拉开帷幕。
此后半年时间,商业银行开始探索债转股的操作规范,此次意见出台将有利于加速推进债转股项目的落地。
排除“僵尸企业”
从试点排查到严格禁止,商业银行债转股指导意见明确把“僵尸企业”排除在外,中央对债转股细则的规范内容越来越明确。
根据上述意见要求,明确了债转股实施对象企业和贷款类别。提出债转股实施对象企业的五条负面清单,禁止对“僵尸企业”实施债转股;以及鼓励实施债转股的企业类型,主要是符合产业政策,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史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僵尸并不在债转股的范围内,有利于保证银行资金的使用效率。“从我们接触的商业银行和企业双方看,对于僵尸企业除了一部分允许死掉外,其他的可以在企业内部实现重组并购,而不是靠商业银行的债转股。”
在国资委召开的中央企业降低杠杆工作视频会议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强调,当前国资委高度重视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理,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着力加大股权融资力度、大力处置“僵尸企业”。
数据显示,去年国有企业清理退出“僵尸企业”4977户,涉及资产4119.9亿元。
今年以来,全国不少省份都明确了处置“僵尸企业”的任务。其中北京提出将开展亏损企业专项治理,支持分类处置50户以上“僵尸企业”,浙江提出要在2017年认真完成处置300家“僵尸企业”。
光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徐高认为,目前我国大量实体企业投资回报率赶不上债务成本,甚至有部分企业完全靠增量债务来维持经营,沦为“僵尸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推进债转股,无非有两种结果。“一种是以‘明股实债’等措施来保证自己的回报率。另一种是企业通过债转股来逃掉自己本应承担的债务负担,但无论哪种结果,都不是决策者想看到的。”徐高分析。
正是看到这种情况,银监会在此次细则条件中提高了商业银行参与债转股的门槛。
根据意见要求,银行设立债转股专营机构需要具备较高的设立要求,一是要求专营机构最低100亿元的实缴注册资本,二是要求专营机构实施债转股主业不能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