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市大量买入拉升股价 骄龙资管被罚330万
尾市大量买入拉升股价 骄龙资管被罚330万
本报记者 易妍君 报道
广东证监局日前对骄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骄龙资产”)下达了一纸罚单。
3月6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监管层拟作出两项处罚决定:一、对骄龙资产处以300万元罚款;二、对时任骄龙资产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王宇涵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30万,不算是特别重的处罚,重点是起到警示作用。从以前处罚比较严重的案例看,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还有1—5倍的罚款。”一位私募人士如此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解读。
连续买入,拉抬“广汽集团”股价
早在去年8月,骄龙资产曾被媒体质疑坐庄广汽集团(601238.SH)。不久,证监会在2016年8月1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已经对广汽集团股票异常展开调研,有关情况将根据规定适时公布。
广东证监局正式发布公告称,骄龙资产于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间的6个交易日,控制使用相关账户,在尾市交易期间,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入,故意拉抬“广汽集团”股价,影响当日“广汽集团”股票的收盘价。
关于所涉及账户,监管方面称,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间,骄龙资产控制使用“银河资本-浙商银行-银河资本骄龙1号资产管理计划”、“银河资本-浙商银行-银河资本骄龙2号资产管理计划”等共6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骄龙账户组”),操纵“广汽集团”股票价格。
具体来看,在披露的6个时间节点里,经骄龙资产大量申报买入后,当日广汽集团收盘价均较账户组申报起始前一刻市场成交价出现涨幅。其中,最高涨幅出现在2015年7月27日,当日广汽集团收盘价为18.94元,较账户组申报起始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上涨6.70%。
对此,骄龙资产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宇涵在询问笔录中承认,骄龙资产账户组上述交易行为是在市场下跌行情下,通过尾市大量买入,拉升广汽集团股票价格,减少产品净值压力。
广东证监局认为,骄龙资产在实施上述交易过程中,主观上具有影响股价、维持其所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净值以及避免穿仓风险的意图。
不过,由于本案不存在拉抬后反向卖出股票,故未认定违法所得。
上述私募人士则认为,这一处罚与目前大环境不无关系。证监会实际上是在引导价值投资,而不鼓励频繁进行短线炒作,把上市公司当成筹码。“监管希望减少整个市场的波动率,尤其是刘士余上任以来,强调市场要以稳为主,在这种前提下,将来再稳中有进。”
骄龙资产成立于2014年12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根据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截至2017年7月6日,由骄龙资产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共有11只。
据披露,上述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顾问为骄龙资产,交易资金来源于骄龙资产通过上述资产管理产品募集的资金;骄龙资产及其时任股东也分别出资参与认购上述有关资产管理产品。
具体来看,骄龙账户组由骄龙资产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宇涵负责投资决策,确定交易股票品种、数量和买卖方向,王宇涵本人参与部分下单操作,账户组下单记录中部分交易地址与骄龙资产办公现场及王宇涵使用电脑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