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市中国

大市中国 > 创投 >

北京商住房会限购?有开发商花了一个多亿买自己项目

2016-06-20 13:53:00

 

来源:互联网

北京商住房会限购?有开发商花了一个多亿买自己项目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虽然6月14日晚间,北京市住建委的辟谣让此前“大热”的商住房迅速“冷却”,但是,关于商住房未来的命运和走向,依然受到关注并引发业内探讨。事实上,随着北京住宅价格的走高,低总价、不限购的商住已经不再是“鸡肋”,去年北京商住公寓成交套数就出现了超过70%的上涨,今年新建商品房的成交中,商住所占比例更是首次超过住宅。

据北京晨报报道,2010年北京住宅限购政策实施,商住产品一时间成了诺亚方舟,解决了许多人的“购房资格”问题,成了许多买房人的替代品。但由于商住公寓最高50年的产权年限、水电费高、不能落户等特点,其成交量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火热。2015年之前,这个宜商宜住的特殊产品,还成了很多人眼中“住得不舒服,商得没面子”的鸡肋。

不过,在北京执行了5年时间的严格限购之后,2015年北京楼市成交量出现反弹,对住宅、别墅类产品购房资格的限制,使得商住公寓不限购的优势被充分发挥;同时,高地价向高房价传导,入市新盘日趋豪宅化,住宅价格走高等现状,使单价尚在低位、面积偏小的商住公寓市场吸引了刚需客群和投资客涌入,多因素的叠加,让2015年商住公寓的成交出现大涨。

亚豪机构的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北京商住房总成交量为21423套,比2014年的12477套,上涨了71.69%。其中,通州区成交量最高为5253套,占比24.52%;其次是大兴区,总成交3859套,占比18.01%。

自通州住宅“史上最严限购令”出台后需求转移释放,加上近期商住限购传言的流出,今年商住公寓的成交更是大爆发。中原地产研究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6月11日,今年北京新房中,住宅签约20742套,商住公寓类物业签约则达到了26336套,在合计签约的4.7万套中,商住公寓占比高达55.9%,商住产品签约量首次超过了住宅。

这一比例也是历史最高点,2015年该比例为28.5%,而此前每年比例也基本保持在30%以内。

实际上,在商住房成交井喷的背后,个别项目大量集中签约现象值得注意。

从成交排行看,端午期间成交套数排名前十的项目均为商住产品,其中排行首位的尚峰壹号三天实现签约941套,该项目从开盘到端午结束签约达到了57.25亿元,然而,其中接近54亿元是最近几天所签。也就是说,从2015年8月开盘签约开始,之前9个月卖的远不如端午前后的成交。

集中签约的项目并不在少数。如位于亦庄的林肯公园,端午期间的签约量也超过了600套。如此惊人的成交数据,也引发了市场的猜测,开发商“自售”成为业内普遍认同的观点。有了通州商住限购的前车之鉴,为避免限购带来的政策风险,开发商无奈之下自己签下售卖的房源,让新房变成了二手房。

一位项目销售人员也透露,“有开发商花了一个多亿买自己的项目。”

需要指出的是,住建委对商住类项目限购与否只字未提,“限购”的达摩克利斯剑始终悬在头顶。如果真如楼盘销售所言,“限购只是时间问题”,那么限购会使市场出现什么样的变化?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按照2011年来北京住宅土地与公寓类土地供应比例看,住宅土地供应了1800万平方米,但成交了4275万平方米,透支了过去的土地库存,供需比高达1比2.4。

而公寓类则供大于求,合计最近5年,公寓类土地过剩1450万平方米,“按照成交情况,公寓的单套面积为68平方米,也就是说公寓类潜在供应为21万套左右,潜在供应大约可以卖10年(按照2015年前平均每年2万套左右的成交计算),如果商住公寓限购,成交量将下跌80%至90%,成交价格起码下滑30%以上。”

如此看来,如果限购,最紧张的应该就是库存量较大的开发商,为了规避未来的政策风险,开发商不惜砸入上亿元“自售”的行为也就不难理解。不过,这部分开发商同时又面临着一个新的问题,倘若不限购,“自售”过程中产生的税费需要多久才能在后续的房价中找回?

按照日前的成交情况,需求已经被透支,没有外界环境的刺激,七八月份商住市场降温将有很大的可能。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商住房限购是有政策依据的,在北京出让的任何一宗土地的标书中,均明确了不可以将商业属性地块作为居住用途使用,“按照当下的市场基本面,租售比悬殊,即使商住房想出租,要想收回出售价格少说也要50年,如果不限购,在一二线城市根本不可能有企业会选择公寓转长期出租。但如果限购,销售对象只能是企业,那么不论是开发商还是未来购买房子的企业,都将会也只能考虑长期出租,这部分房源将是稳定租赁市场的利器。对于住房租赁企业,国务院的租赁政策也有相应支持,如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中经新媒体)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