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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交易流转监管框架从严重构

2015-06-20 09:12:00

 

来源:互联网

国有产权交易流转监管框架从严重构

在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意见后,事关国有股权转让的国有产权交易流转监管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修改终于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国家发改委的工作安排,这项事关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关键技术环节和口径的政策有望于2015年内完成。

这项监管框架的重构工作将本着从严、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相关法律体系的方向进行,而国有企业的MBO、股权激励甚至混合所有制等,都将受到影响。

如何界定“国有产权”

近日,国有企业改革重大政策频出,利好消息不断。

5月18日,国务院近期批转了发改委的《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将国企改革作为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往往伴随着国有产权的交易。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的不断深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明显增多。

《意见》明确指出,修改国有产权交易流转监管办法和实施细则,提高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查处侵犯市场主体产权的典型案例,引导和改善保护产权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一位参与《意见》起草的专家介绍,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新方向。

国有资产法草案起草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认为,制定国有产权交易流转监管办法,首先要明确界定“国有产权”的涵盖范畴。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

李曙光介绍,我国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金融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包括故宫、泰山等文化历史遗产)、资源性国有资产。

自2009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李曙光教授是国有资产法起草小组的专家顾问之一,他表示:“国有资产法起草过程中,是制定‘大国资法’还是‘小国资法’曾引发争议。”

所谓“大国资法”是包括经营性、行政事业性以及资源性等广义上的国有资产等在内,“小国有资产法”则仅仅调整经营性国有资产。

最终,《企业国有资产法》选择了“小国有资产法”,没有涵盖广义的国有资产,而是把其适用范围限定于狭义的国有资产上。

李曙光教授认为,现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缺乏顶层设计,这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出现。由于缺少法律规范,国有企业之外的很多国有资产没有清产核资,权利义务不匹配,出资人、经营人和监管人的定位不清晰。

“以矿山、森林等资源性国有资产为例,现在是国有资产归地方所有,但是归省、市、县哪一级地方政府呢?法律没有明确,导致代理链条混乱。”李曙光教授说。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李曙光教授建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需要的顶层设计,要在法治框架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需要公开透明

李曙光教授认为,目前国有产权交易流转过程中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交易过程不公开透明等诸多问题,而其中最大的问题是交易过程不公开透明。

在国有企业合并分立、开展重大投资、转让重大资产等重大事项中不公开透明,这导致了在国有产权交易流转过程中出现资产评估不实、虚构虚增成本、违规审批、隐匿转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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