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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旅实业失联? 旗下酒店仍通过金交所融资

2021-08-08 05:48:10

 

来源:互联网

中青旅实业失联? 旗下酒店仍通过金交所融资

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实业”)债务压顶后,连工商、税务部门也难以联系到它。

另一方面,其贷款账户上的10亿元进入执行阶段,所有权归属也一波三折。此前,经信托公司申请,北京市二中院向韩亚银行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冻结中青旅实业在该行开立的账户内约10.15亿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信息显示,在韩亚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提出异议后,法院中止对该账户的冻结,认定债权属于银行。

颇值一提的是,《中国经营报》记者调查发现,中青旅实业虽然失联,却仍拥有隐秘的融资渠道。其旗下的一家酒店,竟通过关联的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了94期产品募资了数亿元。

接连违约 无法联系

中青旅实业2017年年报显示,其实缴资本为8000万元,股东分别为润元华宸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持股75%)、中青旅集团公司(持股20%)、田卫红(持股5%)。

据媒体报道,润元华宸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曾向信托机构出具《承诺函》:“润元华宸统一以中青旅集团作为中青旅实业股权的一致行动人,同意中青旅集团作为中青旅实业的实际控制人。”

身为国企,中青旅实业从去年起接连出现债务违约。

《中国经营报》记者查阅工商资料发现,中青旅实业的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已被辖区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对前述执行裁定书,韩亚银行提出了异议,称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人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银行贷款账户缺乏依据。强制执行应当通过控制和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来实现。银行开立的以被执行人为户名的贷款账户,是银行记载其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的账户,其中所记载的账户余额为银行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贷款银行的资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资产,而只是被执行人对银行的负债。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贷款账户,实质是禁止银行自主地从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以外的财产中实现收回贷款的行为。这种禁止,超过执行的目的,将侵害银行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某信托公司不同意韩亚银行的异议请求,称账户的冻结不影响韩亚银行通过其他方式收回银行贷款,因此涉案账户的冻结并未侵犯韩亚银行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二中院重新作出裁决:本案中被执行人中青旅实业与韩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从涉案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及对应的凭证看,该账户用于韩亚银行发放贷款以及中青旅实业向韩亚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法院对韩亚银行异议请求予以支持,中止对10.15亿元的执行。

其实,此前外贸信托和韩亚银行之间也出现过类似的争议。外贸信托要求韩亚银行冻结中青旅实业在该行开立的贷款账户上两亿余元。韩亚银行提出异议后,北京市二中院中止执行。

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已明确,“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在司法实践中,此批复被作为法律依据多次运用。

韩亚银行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该行与中青旅实业分别于2017年12月5日和2018年1月18日签署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中青旅实业分别向韩亚银行中关村支行贷款3.5亿元和1.5亿元,期限为1年。

合同载明,该账户作为资金回笼账户,仅用于韩亚银行按照中青旅实业授权,代支付贷款资金,非经韩亚银行书面同意,中青旅实业不得使用该账户。中青旅实业应通过该账户还本付息,并授权韩亚银行于到期日当日直接划扣应付款项。

韩亚银行官网显示,面向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年,用途只能是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补充流动资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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