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盗播 新浪索赔千万最终仅获赔50万?
凤凰网盗播 新浪索赔千万最终仅获赔50万?
【中国经营网注】在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直播视频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新浪起诉书中的索赔金额为1000万,但最后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仅为50万。本文来自百度百家。
“50万”。
相当于案件受理费的6倍,但仅是新浪诉凤凰网盗播侵权索赔额1000万的5%,而这已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被侵权但无法确认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了。
日前,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直播视频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一审宣判。
朝阳法院认定,乐视、凤凰网以合作方式转播的行为,侵犯了新浪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决凤凰网停止播放涉案中超赛事视频、公开致歉,并赔偿新浪经济损失50万。
该判决有两个看点值得关注:其一,法院首度判定赛事网络直播视频构成“赛事画面”作品;其二,虽然新浪起诉索赔高达千万,但法院最终判赔额仅为50万。
那么,赛事网络直播视频构成“赛事画面”作品,为什么说是法院裁判的一种进步?而新浪索赔千万为何又仅仅获赔50万呢?
现状:赛事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存争议
如今,赛事转播权利已经成为多数体育赛事组织最大的收入来源,以奥运会为例,其转播费的收入占赛事全部总收入的50%以上。
而在国内,包括乐视、腾讯、搜狐等在内的主流视频网站,每年对于商业体育赛事转播的版权投入都以亿元计算。
但令人尴尬的是,虽然赛事转播,尤其是赛事网络直播已经非常流行,但在司法环节,网络直播权益的认定及保护却略显滞后。
伦敦奥运会期间,一家名叫“北京我爱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制作发布安卓手机应用“电视粉”,安卓手机用户下载安装该客户端后,可实时观看由央视直播的伦敦奥运赛事节目,随后,该公司被央视国际起诉至法院。
但在该案的二审中,法院却认为,CCTV5等涉案电视频道转播的体育竞赛节目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亦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显然,在此案中,法院认为,特定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关键在于相关内容是否以在特定领域“展示美感为目标”,如果不以展示美感为目标,那么,特定视频将无法构成作品。言外之意,法院不认为赛事视频是“创作”的结果。
而在央视网诉暴风影音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摄制者在拍摄过程中并非处于主导地位,其对于比赛进程的控制、拍摄内容的选择、解说内容的编排以及在机位设置、镜头选择、编导参与等方面,能够按照其意志做出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因此,由国际足联拍摄、经央视制作播出的“2014巴西世界杯”赛事电视节目所体现的独创性,尚不足以达到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高度。
简单说,在此案中,法院虽然认为赛事视频融入了摄制者的特定创作(解说、字幕、特写、配乐)行为,但是,其创作上的“意志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其独创性尚不能达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高度”。
众所周知,要想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争议内容必须首先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对于赛事视频能否构成作品,能否享受独立完整的著作权权能,在过往的诉讼结果中,答案是模糊的,甚至是否定的。
原因:视频作品认定需突破认知“短板”
其实,按照前述两案判决逻辑推理,对于手机用户在街头用手机拍摄记录下来的突发事件的视频,似乎都不属于“作品”,因为它可能跟赛事视频一样,没有“创作”,只是实时记录,而如果记者或民众用文字记录下来,则会构成文字作品。
而这显然突破了大众的普遍认知。究其原因,主要是法院在认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时,陷入了“电影作品”创作目的、流程或手法的认知混淆。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视频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且属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时,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