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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厘清金融科技权责 助贷机构面临洗牌

2021-08-07 15:17:31

 

来源:互联网

监管厘清金融科技权责 助贷机构面临洗牌

郑瑜、何莎莎

近来,多地银保监局及地方行业自律协会对互联网助贷风险频发声。

日前,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除了重申银行不得将授信审查、风控等核心环节外包,还对金融科技公司进行了界定与外延式的描述。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凯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此次《通知》主要有两大块内容,一是金融科技公司业务合作,二是互联网保险业务。就内容而言,都包含了此前一些监管文件内容或者监管口径,但是此次《通知》内容较为细化。短期内,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在业务层面合作的“中止”或“暂停”不会出现。但基于此次新规,金融机构会在合规改造问题上追求更精细的作业。但长期看,文件内容本身表明监管的方向,更加追求细节和实质认定,以往的“应对式合规改造”的擦边球做法将不再管用。

“非头部”受影响较大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除了直接受辖内监管的银行,比较关切本次《通知》的还有中小金融科技公司与网贷平台。

“目前网贷平台普遍是‘两条腿走路’,一方面等待监管备案的落地,另一方面是转型助贷,因此关于助贷的监管态度也是我们重点关注的方面。”有北京地区的某网贷平台人士告诉记者,尽管目前不少网贷平台在进行业务转型,向助贷方向发展,但由于一些网贷平台自身科技能力不够强,难以与金融科技巨头企业比肩,因此金融科技输出的业务并不多。目前来看,网贷平台转型助贷主要的发力方向是与银行资金端合作的“增信放贷”,比如联合贷款模式,由网贷平台与银行按照一定出资比例合作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通知》中对于金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机构”)进行了界定和规范,是指通过输出技术或提供场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销、获客、风控、运营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在金融业务与技术输出方面同时布局的互联网企业;主要依托互联网展业的民营银行、直销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银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利用新技术或依托互联网从事类金融业务、经纪类业务、中介服务及信息服务的企业;提供数据或技术服务的企业等。合作类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表内外投资、客户和产品推介、信用卡、支付、数据信息和技术服务等方面。

根据《通知》,业内认为被列为规范对象的金融科技公司主要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流量变现的互联网公司,即单纯的“导流”,第二类是在各个业务上有更深合作关系的金融科技机构,例如从事“增信放贷”、大数据服务等业务的机构。

彭凯指出,在助贷机构、贷款超市、金融超市之外的纯“导流平台”,按照北京文件的界定,也属于关注对象,典型就是流量变现的互联网公司。单纯的“导流业务”,因为导流平台的业务介入深度是“浅”的,更多的监管点可能会是消费者权益、广告监管等方面,对比其他业务介入较深的机构,导流平台的合规问题并不突出。监管承压的,更多是这类流量机构通过合作方或者关联方开展的金融业务,而不是单纯的“导流”。

在旗下产品美图秀秀中上线借贷、信用卡推介业务的美图公司方面也告诉记者,其作为导流方仅与银行在宣传推广方面进行合作,(并)不涉及风险分担、用户信息共享等。“公司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调整金融类机构合作模式及政策,确保业务的合规性。”

从《通知》中可以看到,监管将“营销、获客、风控、运营”背后的数据信息也列入了关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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