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院终审判决结果反转: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限于4倍LPR
温州中院终审判决结果反转: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限于4倍LPR
本报记者 张漫游 秦玉芳 北京 广州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调整后,金融机构涉诉案件的利率是否会参考民间利率红线,一直被行业关注。
两个月前备受瞩目的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借款人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11月12日迎来最终判决。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即不适用民间借贷4倍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本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借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借贷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指出,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保护上限将锚定一年期LPR的4倍。与此前“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相比,保护上限大幅降低。根据最新LPR报价计算,当前司法保护上限利率为15.4%。
随后9月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在与洪某的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中,主张以年化24%向逾期借款人收取罚息的请求引起市场关注。彼时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请求遭到法院驳回,法院最终判定其按4倍LPR执行罚息。
不过,随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就该案提起上诉,11月12日该案迎来反转。
在终审判决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另外,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指出,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针对上述案件及最高利率计算标准等问题,《中国经营报》记者向平安银行方面进行采访,但截至发稿,平安银行方面仍未给予明确回复。
针对平安银行这一案件的反转,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宋一欣告诉记者,这一案件的背后是使用法律之争。他认为,这一案件的结果能否对之后类似案件的判决起到参考作用,这并不一定。“这一案件最终审理是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都还未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院是否会参照使用也不好说。不过,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来看,给出的理由已经很清楚,借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亦赞成上述说法,其提示道,应该注重两个文件,一个是此前公布的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其中有关于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利率的内容,还有一个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里提到“拟定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