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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招股攻略:同股不同权

2021-08-07 13:54:49

 

来源:互联网

小米招股攻略:同股不同权

屈丽丽

编者按/在美股市场上,投资人出资70%,只占30%的投票权是很普遍的现象,比如说FACEBOOK,投资人投资后只是分利,创始人拥有较高的投票权,当然,亚马逊、苹果也是如此。

这就是美国资本市场上著名的“同股不同权”制度,但是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规定了股东平等、同股同权的制度,这一方面,引发了“野蛮人”紧盯不放的股权分散的优质上市公司,另一方面,也让大量的高科技公司和新经济公司为了维护创始团队的控制权而不得不选择海外上市。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阿里巴巴。由于港交所原来没有推出这一制度,所以马云选择了纽交所,当时马云在阿里的持股只有5%,但在董事会里拥有50%以上的投票权。直到今天,马云创始团队之于阿里巴巴的控制权依然是保证这家公司始终走在行业前列的重要原因。

所以,港交所推出的不同投票权的设置(同股不同权)对高科技公司来说绝对是一件好事,投资人只拿经济收益,而创始人不至于中间被OUT 出局,这是保护公司创始人团队以及获取公司可持续竞争力的重要保证。

2018年5月3日,伴随小米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港交所“同股不同权”的新规则也迎来了首个“现实版”案例。此时,距离4月30日港交所新制定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咨询总结》正式实施仅仅3天,这进一步突显了小米案例开创性的价值。

来自汉坤律师事务所“新经济上市综合服务组”的分析指出:“新经济公司可能高度依赖其所有人兼管理人的专业技术和市场知识,但是由于新经济公司通常在企业发展前期对资本投入需求较大,经过几轮融资后,创始人团队的持股比例已被摊薄得很严重了。这直接威胁到新经济公司的成长及其可持续的竞争力。”

因此,不同投票权架构的设计就是要能有效地让持股比例已被大幅摊薄的创始人团队,通过持有投票权更高的 B类股 (美国市场是B类股,中国香港市场是A类股)仍然掌握对该新经济公司的控制权,进而能够着眼公司的长远利益,而不受公开市场股东投资额增大引发的动荡影响。

显然,在小米公司内部,雷军及其创始人团队对公司发展方向及其KNOW-HOW(核心技术)的贡献至关重要,这也突显了此次上市给小米公司带来的双重价值。

当大家还在讨论小米上市后的市值范围时,让我们走进小米内部,来看一下这家高科技公司内部控制权的设计,以及它为更多有望在港股上市的独角兽所带来的示范性。我们相信,唯有控制权的稳定性,才能帮助这些新兴公司最大限度地释放其长期价值。此外,本期商业案例还将探讨港股与美股在同股不同权设计上的差别,由此为新兴企业上市地的选择提供更多的思考与借鉴。

设计

小米股东会控制权设计

来看一下雷军和林斌两位创始人在小米股东会层面的控制权设计:在小米股本中分为A类股份和B类股份;除有限保留事项外,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10票,B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1票;在其他方面A类股份及B类股份地位相同。

根据招股说明书,小米股本中拥有A类股份的只有雷军和林斌两人,其他人拥有B类股份。这意味着,只有雷军和林斌两人使用到了不同的投票权的设计。其中,雷军拥有的A类股份占总股份的20.51%,林斌拥有的A类股份占总股份的11.46%。雷军另拥有B类股份占总股份的10.9%,林斌拥有B类股份占总股份的1.87%。

由此,我们不难计算出雷军在小米股东会上的投票权。首先,雷军拥有的股份总比例为20.51%+10.9%=31.41%。

其次,雷军拥有的投票权总比例为:(20.51×10+10.9)/(20.51+11.46)×10+68.03(=387.73)=55.7%。

同时,根据投票代理协议,若干少数股东已授予雷军B类股份的投票代理权。这意味着,雷军在小米拥有超过55.7%的投票权。

按开曼公司法和组织章程规定,小米集团的重大事项经3/4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普通事项由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由此,雷军一人即可决定公司普通事项。

再来看林斌拥有的投票权,同样的,林斌拥有的股份总比例为11.46%+1.87%=13.33%。林斌拥有的投票权总比例为(11.46×10+1.87)/387.73=30%的投票权。

由此,雷军+林斌共拥有85.7%的投票权(超过3/4的表决权),只要雷军和林斌达成默契,就可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区别于美国监管机构对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开放性规定,港交所新制定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咨询总结》增加了一些限制约束,其中就包括了股东会上必须“一股一票 ”表决的重要事宜,这也构成了小米同股不同权设计中的保留事项。

这些保留事项包括了(1) 修订大纲或细则,包括修改任何类别股份所附的权利;(2) 委任、选举或罢免任何独立非执行董事;(3) 委任或撤换小米集团核数师;(4) 小米集团主动清盘或解散。

如果对比港交所的规范要求,即必须“一股一票 ”表决的重要事宜的规定,即更改公司章程、组织文件;更改任何类别股份的权利;任免独立非执行董事;任免审计师;自愿清盘。小米几乎是严格遵守了这一规范。

对此,汉坤律师事务所方面指出:“美国监管机构没有专门针对不同投票权架构增加限制的约束,而主要通过美国司法系统的集体诉讼制度来取得平衡。中国香港司法系统还没有建立起集体诉讼制度,因此联交所对拟上市公司的不同投票权架构的设计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区别于美股市场上“同股不同权”不限于股东大会上的投票表决的事宜,比如可以设计董事会控制权等,作为港股市场上的创新制度,不同投票权的权利范围仅限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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