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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线”增持银行股 兖州煤业低调潜入金融业

2021-08-07 13:50:18

 

来源:互联网

“压线”增持银行股 兖州煤业低调潜入金融业

产业资本对金融机构的股权多有“偏爱”。已参股多家银行的老牌煤企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州煤业”)对认购银行股份热情依然。

3月下旬,兖州煤业发布公告称,该公司通过境外控股公司兖煤国际认购浙商银行增发的4.20亿股H股股份,增持代价达20.16亿元。

今年年初,监管层连续发布两个配套文件,以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现有股东将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其中,对商业银行两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数量进行了限制。

而上述兖州煤业对浙商银行增持股份后,持有浙商银行总股本约4.99%,正好在监管政策规定的两类持股“分割线”5%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兖州煤业此前参股金融机构类型多样,对齐鲁银行、临商银行以及邹城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也早有布局,或将触碰监管机构对股东持股银行数量的限制。

银行股权管理监管加码

3月23日浙商银行发布公告,拟配售7.59亿股新H股,配售净额总额36.15亿港元,以补充一级核心资本。据了解,此次配售股份分别占该行已发行H股及全部现有已发行股本约20.00%及4.23%;且分别占经配发扩大后已发行H股及全部已发行股本约16.67%及4.05%。

在该行发布H股配售公告的当天晚上,兖州煤业随即公告称,该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兖煤国际以每股4.80港元,认购认购浙商银行增发的4.20亿股H股股份。本次投资的交易对价将由兖煤国际利用自有资金以现金形式支付。本次投资完成后,该公司持有浙商银行约9.34亿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完成后浙商银行总股本的约4.99%。

3月29日,浙商银行发布公告表示,有关上述H股配售已经交割完成。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行动并不是兖州煤业第一次青睐浙商银行的股权。早于2016年3月,浙商银行在香港上市之际,兖州煤业就曾以基石投资者的身份“捧场”。当时,共有5家基石投资者,合计认购该行约75.4亿港元,占该行上市全球发售股份数的约57.69%。其中,兖州煤业以兖煤国际为主体,斥资19亿港元认购了浙商银行4亿股H股股份。

实际上对银行持股情况,目前监管层正处于收紧状态。今年年初,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9日,银监会下发《办法》两个配套文件,明确将对不完全符合规定的银行股东将有序开展清理规范。

根据《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5%以上的,应事先报银监会或派出机构核准;股东持股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1%以上、5%以下的,应在取得股权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备。根据这两类股东核准、报备要求的差异,配套文件对股东进行分类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及其两个配套文件的出台,不仅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持股比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还限制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数量。

《办法》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进行了界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办法》指出,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银监会3月9日下发的《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办法》施行前,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股份的,原则上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

“对于持股银行的比例和数量超过监管限制的机构,应该进行股权出让或转让的调整,或者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将资金集中到一家银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协创中心研究员李虹含认为。

按照监管要求,对于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4月5日前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报送银监会或派出机构。

以煤炭业务为主的兖州煤业近几年频频出手投资金融机构。相较此前兖州煤业持股银行股权均超过5%以上,此番兖州煤业参股浙商银行4.99%,并未超过5%。

目前,兖州煤业是山东邹城建信村镇银行的第二大股东,持有其9%的股份;是齐鲁银行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为8.67%;去年11月,该公司发布公告拟斥资21.53亿元,认购和受让山东临商银行股份,占该行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19.75%,若最终完成,兖州煤业则与临沂市财政局并列该行第一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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