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仓储难监管 银行动产质押风险增大
存货仓储难监管 银行动产质押风险增大
本报记者 秦玉芳 广州报道
中国裁判文书官网公告显示,近来多家银行与第三方委托保管机构因动产监管问题产生诉讼纠纷,多出现多头质押、监管不当导致质押物灭失等情况,赔偿责任认定依然是纠纷重灾区。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存货属于动产,目前动产抵(质)押融资的需求依然很大,且作为供应链融资的一环,做好动产抵(质)押融资将更大程度上拓展供应链金融的发展空间。
但与此同时,存货的押后监管一直是最大的难题,通常银行会引入第三方专业保管机构协助监管,而实际执行中,监管的风险依然较大,使得银行在这一领域的业务拓展较为谨慎。
据了解,现在部分银行已在进行“区块链+物联网”的数字化动产监管实践探索,不过对地方银行来说,要实现数字化监管仍面临物流网建设和技术能力支撑的压力。
银行频陷质押物追责纠纷
日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某股份行武汉分行因质押物被私自售卖导致债权无法实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三方委托保管机构吉林长久公司承担侵犯质押权的损害赔偿责任,遭一审法院驳回。
判决书显示,义乌合信公司为采购东风英菲尼迪汽车开展经销服务,与上述股份行武汉分行签订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额度协议》,承兑额度为1800万元,有效期间为2015年2月9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随后双方又签订了额度为1111万元的透支合同;截至2016年2月22日,义乌合信公司未还贷款本金为1839万元。
同时,义乌合信公司将其根据《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额度协议》融资款购买的车辆作为质押财产出质给该股份行武汉分行,吉林长久公司作为第三方保管机构受托保管车辆及相应的汽车钥匙和汽车合格证。二审法院指出,案涉65台质押车辆已由义乌合信公司全部售卖。
根据判决书显示,该股份行认为吉林长久公司监守自盗地将质押物交给质押人,导致该行武汉分行丧失了对质押物的占有,丧失优先受偿权,该公司侵犯了其的质押权,应赔偿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质押物系由义乌合信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某私自售卖,已经明确了实际侵权人系第三人金某,而非吉林长久公司。故对该股份行要求吉林长久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则认为,该股份行武汉分行作为质押权人,对于质押权受损自身存在过错,将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法定义务委托给吉林长久公司履行,且使用义乌合信公司的场地和办公条件的履行方式使得质押物的占有和控制存在较大风险。其次,虽然吉林长久公司存在监管过失,但质押车辆丢失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义乌合信公司违约私售车辆,而不是由吉林长久公司的监管行为直接导致。因此吉林长久公司对于该股份行武汉分行的损失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华南地区某城商银行支行长告诉记者,做存货质押融资时,存货仓储监管对银行来说一直是个难题,很多时候银行会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货仓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上述支行长透露,银行会对存货的数量、状态等情况进行核验,根据放款多少对质押的存货进行封货,并委托给专业的保管机构进行监控管理。“一般第三方保管机构都需要有一定资质,根据银行的系统指令进行质押物的接收、保管和出库等。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存货的状态、变化等很难及时反馈,风险也比较高。经常会出现因为质押物损失导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