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过期”票据
争议“过期”票据
作为小微融资和供应链融资中最实用的工具之一,票据在市场上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给企业日常运营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尤其是银行承兑汇票,企业普遍接受度较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现金货币。然而,现实中有不少企业却忽略了票据存在承兑期限。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浙江杭州一家企业开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氏集团”)近期与多家银行打官司,涉及到主张300张、约4000万元票据的权益。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时间已经时隔6年以上,企业如今是否还能享有票据的民事权益在银行和企业间存在一些争议。
企业300张票据过期
作为浙江杭州萧山知名的民营企业,开氏集团主营业务为聚酯纤维和房产开发两大产业。该企业在近期与很多商业银行有票据纠纷,包括五大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部分城商行。
公开信息显示,该企业在每一起票据纠纷官司中的涉案金额不大,但是数量非常多,官司也遍及各地法院。所有这些官司的起因集中在这家企业有一批银行承兑汇票“过期”了,而企业6年后才发现,并希望通过诉讼能够让银行返还票据利益。
8月29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涉及某国有银行镇江分行与开氏集团一张7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利益返还纠纷。
据了解,开氏集团与杭州正堂针织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并从正堂针织公司背书受让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是镇江新元塑胶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3月18日,到期日期为2011年6月18日,出票金额70万元。但是直至2018年7月9日,开氏集团才将票据递至上述国有银行兑现,且遭到了拒绝。银行给出的理由是“超过了承兑时效”,而开氏集团则期望通过司法起诉让银行返还票据利益。
实际上,开氏集团涉及的类似官司还有很多。今年8月1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涉及开氏集团向无锡农商行提请一张4万元的票据利益返还。
在该案件中,开氏集团被问及:“为何案涉承兑汇票在明确记载到期日为2012年3月27日的情况下,时隔6年一直未向银行兑现?”该企业方面称,其内部财务人员失职挪用资金被追究刑事责任,其间移交存在疏漏,票据被遗漏在保险柜内,直至2018年中期才发现。
据开氏集团方面陈述,该财务人员将开氏集团近300张、4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恶意隐匿,导致了承兑汇票一直没有托收。针对开氏集团票据过期相关事宜,记者联系了该企业方面,但是该企业内部人士以“不负责这件事”为由拒绝了记者采访。
权利消灭?
“如果票据过期仍然能主张权益,那么票据时效的意义就不大了。在票据超过最后期限后,企业就已经丧失了票据的权益。更重要的是,票据过期的过错并非客观原因造成的,而是企业自身原因,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关股份行人士对此表示。
记者了解到,在《票据法》中,对于票据超过时效有相关法律规定。其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事项记载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上述股份行人士称,这种民事权利是否也有期限则存在比较模糊的认定。“利益返还权是基于票据权益丧失所产生的,应当是一项普通的民事权利。按照民事权利的相关法规规定,民事诉讼的权利也有时效,利益返还权涉及的诉讼也应该在两年内。否则,票据在超过期限后,企业能够在权利消灭后无限期的任意时间点主张权益。
在开氏集团涉及的众多票据官司中,权利的认定确实有所差异。以上述某国有银行与开氏集团70万元票据利益返还纠纷为例,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在一审民事判决中对开氏集团的请求表示认同,判决该国有银行镇江分行在10日内向开氏集团返还票据利益70万元。
但是,在该企业与无锡农商行4万元的票据利益返还纠纷中,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驳回了开氏集团的请求。此后,开氏集团不服结果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是仍然未在二审中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家国有大行人士认为:“票据严重超过时效兑现确实存在一些争议。从流程上看,企业之间有业务往来,出票人出票后通常对应的是货物,而受让方则对应货款。如果银行承兑汇票不兑现直接权利消灭,那么企业所受损失后的受益方归其他人,这明显有悖于商业公平原则。然而,银行是一个重视业务流程的金融机构,票据有兑现期限,超过时效流程上就行不通,也只能通过司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