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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紧”债券承销业务

2021-08-07 12:08:33

 

来源:互联网

银行“收紧”债券承销业务

郝亚娟、张荣旺

近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通报三则自律处分,某债券发行人及2家主承销商均被点名。《中国经营报》记者检索网站发现,这是今年来交易商协会下发的第二次对银行作为主承销商的自律处分。

进入2019年以来,债券违约频繁发生,主承销商在项目前期及存续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责也受到关注。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也有部分银行收紧了债券承销业务,无论从承销主体准入还是项目审核都更加严格。某股份行金融市场部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我们银行承销主体准入都总体趋严。由于现在较多采用余额包销的模式,对银行来讲,承销就变成风险敞口业务了。”

主承销商责任待厘定

三则自律处分中,某股份行作为主承销商因“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未能对债券发行人资产无偿划转重大事项进行有效监测,及时督导京粮集团进行存续期重大事项披露,也未及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受到处分,并被责令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整改。

记者查阅近年来交易商协会公布的自律处分发现,银行及券商作为主承销商是否勤勉尽责愈来愈引起重视。综合银行作为主承销商被处分的原因来看,主要有项目前期尽调不充分、债券存续期间对发行人的重大事项未进行有效监测,未及时督促发行人进行重大事项披露、债券发生违约后未及时召开持有人会议等。

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南野告诉记者:“当前围绕银行主承销商的惩罚是比较少的,相比上交所公司债券主承销商清晰的责任和处罚界定,交易商协会的法规里关于处罚的内容是比较模糊的,没有清晰的界定。在实务操作中,如果债券违约,且银行在其中有重大的责任过失,那交易商协会可能对该银行进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该银行主承销商资格等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进入2019年以来,债券市场延续了2018年下半年的违约态势,当承销的债券发生违约后,银行作为主承销商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也引来市场热议。

金融监管研究院资管部总经理周毅钦认为,债券违约后,正常情况下兑付义务主体为发行人,和承销机构无关。但如果发行人出具的相关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销商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与发行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自证无过错的除外。如果承销商自己制作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立项审核更严格

除了因在债券承销业务中未勤勉尽职受到处分之外,在当前债券频繁违约的背景下,银行方面也“有意”收紧承销业务。

“目前我们风险偏好较高,主要做银行间市场的债券承销。”某国有大行投行人士告诉记者。

某股份行金融市场部人士向记者表示:“今年债市违约还是受资管新规影响较大,部分债券发行人之前用新增非标贷款来兑付债券的方法受阻,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违约事件的发生。目前我们银行承销主体准入总体趋严,由于现在较多采用余额包销的模式,对银行来讲,承销就变成了风险敞口业务。”

谈及银行承销债券的主体要求,该金融市场部人士向记者透露,“主体评级要在AA以上,不介入两高一剩产业,并且要求企业无历史实质性违约记录;对于政府平台,则实行名单制。”

何南野向记者分析,银行收紧债券承销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银行变得更谨慎,在项目立项时审核更严格,另一方面是由于债券违约频繁发生,资质较差的发行人是很难把债券卖出去的,因此也减少了潜在的债券发行方。

在周毅钦看来,部分银行收紧承销业务,风险偏好提高,并非收缩该项业务。他认为,“目前来看,各家商业银行仍然非常看重承销业务的规模和排名,主动收缩的可能性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在债券承销业务中,主承销商和分销团员的利润分配不均的现象普遍存在。周毅钦告诉记者,在承销团中,主承销商和分销团员的利润分配不均匀,导致主承销商拿到的收入不多,主观积极性不高。

当前,有参团分销资质的机构越来越多,各家机构的承销业务竞争也非常激烈,整体费率较过往有明显的下降趋势,从中期来看,这反而是一个好事情,低薄的利润将可能会使一些机构退出这个市场,最后会形成新的动态平衡。

在提高债券准入门槛的同时,何南野强调,作为主承销商,银行应该做好更充分的履职尽责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在项目承揽和立项时,应对项目的质地、发行主体的财务状况做充分的了解和判断,应择优为资质好的主体承销债券;

二是在项目承做时,应要求项目团队严格做足尽调工作,把基础工作做扎实,对发行主体要进行全面的核查,发现风险,发现问题;

三是债券发行之后,要建立监督预警机制,要由专人对所发行的债券和发行人进行监控,一旦出现风险事件应积极关注;

四是风险发生之后,应继续发挥中介的作用,召集投资人召开会议,提出完善的债券违约处置方案,最大可能地为投资人追回损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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