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钢债务危机105家金融机构深陷泥沼 债转债方案难落地
渤钢债务危机105家金融机构深陷泥沼 债转债方案难落地
距离渤海钢铁1920亿元债务风险爆发已经过去近6个月,105家金融机构仍深陷这场债务泥沼中。此前流传的“债转股”处置方案“犹抱琵琶半遮面”,但依旧吸引着市场关注。日前,渤海钢铁集团又祭出“债转债”方案,试图化解危机。
9月19日,市场传出渤海钢铁“债转债”处置方案:“天津市给出的处置方案是,企业承接500亿元,发债600亿元,留存及核销800亿元。”然而,对于这一方案,天津市金融局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这个说法不准确,很多事情还在研究中。”
不过,本报记者从某国有大行天津分行副行长处了解到,渤海钢铁近日确有提到发债收购银行贷款的办法。在他看来,目前渤海钢铁债务违约事件解决起来缺乏外部契机,难点重重,距离具体解决方案落地还有距离。天津当地银行内部人士也向本报记者透露,目前没有确定的方案。
流传的“债转债”方案
对于流传的“债转债”方案,上述国有大行天津分行副行长表示,渤海钢铁发债也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但对银行而言,重点在于钢铁企业是否解决了不良资产的问题。实际上,解决办法就是重组,但是重组的方案大家能否接受众口难调。据他透露,目前针对渤海钢铁债务违约,有一个由农业银行牵头的债权人组织,其中有十几家银行,达成一致意见比较困难。
“目前渤海钢铁没有真正亮出家底,”上述国有大行天津分行副行长称,“渤海钢铁资产负债率情况以及手中的资产估值并没有向债权人进行过详细公布,这些数据应该拿出来,并且需要引入第三方机构进入渤海钢铁厂里进行评估。”
根据媒体报道,渤海钢铁集团“债转债”的具体方案是,由渤海钢铁集团旗下三家债务负担最重的企业以优质资产组建新公司,承接500亿元债务;800亿元债务将采取留存原有公司和金融机构核销两种方式予以解决。
“企业自行剥离优质资产时,应该以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尤其是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形下,否则一旦进入法院破产程序,可能会因破产法三十二条规定而被法院依法撤销。”专攻企业破产清算的温州瓯海法院法官郑拓对本报记者表示。
郑拓称,至于“债转债”中涉及发债600亿元,应该遵循自愿购买的原则,如果以债权银行的理财资金进行购买,实际上是用银行自己的钱替换掉企业的债务,并没有实际解决债权债务关系,而若理财产品到期后无法兑现,最终受损的是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人。
郑拓对本报记者表示,不管企业自行重组还是司法程序中的破产重整,债务人提出的重组或重整方案均需要债权人的表决通过,而且法庭外的自行重组劣势在于其需要全体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方案无法实施。
基金模式非真正“债转股”
此前,对于渤海钢铁集团千亿元债务违约,曾经流传过“债转股”的基金模式处置方案,即成立一个基金承接渤海钢铁集团的银行债务。
郑拓认为,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债转股,债转股的特征是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股权,但是上述基金模式中并没有提到银行可持有公司股权,这种模式更像是债务的延续而非解决。上述国有大行天津分行副行长也对本报记者表示,“基金处置方案”困难重重。
从渤海钢铁集团出现债务违约至今已经数月有余,着急的不光是债权银行,天津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目前市政府正在紧张着手处理此事。”
“有债委会与国资委、金融局、渤海钢铁集团一起协商想办法,现在思路还没确定。”一位天津当地银行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