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实时报】监管声音:新三板将差异化接纳类金融企业
【中经实时报】监管声音:新三板将差异化接纳类金融企业
记者荆丽娟发自上海
随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全国股转公司)和证监会今天围绕新三板问题双双发声,新三板分层、类金融企业去留等市场关注的问题一一有了答案。
《中国经营报》记者发现,除了刚刚敲定的新三板分层外,类金融企业在新三板发展方向在5月27日也得到监管层的明确表态。
2015年12月21日证监会暂停了私募等金融类机构在新三板挂牌融资。近半年来,类金融企业在新三板的处境就变得极为尴尬。全国股转公司在此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分层管理办法》)公告中表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整改后,符合创新层标准的,可以进入创新层,但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以及互联网金融等特殊行业挂牌公司,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暂不进入创新层。
事实上,在《分层管理办法》发布的同时,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显示,全国股转公司对金融类企业挂牌新三板制定了特殊的行业准入标准和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
全国股转公司将类金融企业分为“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私募机构、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三种类别。针对不同类型金融企业的挂牌准入和信息披露,全国股转公司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也有所差别。
首先,对于私募机构的挂牌准入,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8个方面的条件,在主营业务、资管规模、合规诚信等多方面加以限制,准入门槛明显提高。
另外,《通知》在信息披露方面对私募机构同样提出了差异化要求。处于审查反馈中及已取得挂牌函尚未正式挂牌的私募机构符合新增条件的,继续推进审查和办理挂牌手续;暂不符合新增条件的,给予1年的整改期,整改后符合上述条件的继续推进审查,不符合新增条件的终止审查。
对待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问题上,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类企业大多处于新兴阶段,所属细分行业发展尚不成熟,监管政策尚待进一步明确与统一,面临的监管形势错综复杂,行业风险突出。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暂不受理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挂牌申请。
同时《通知》要求,对申请挂牌公司虽不属于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但其持有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股权比例20%以上(含20%)或为第一大股东的,也暂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予以终止审查。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已挂牌的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则要求,不得采用做市转让方式,但在《通知》发布前已采用做市转让方式的除外。对这些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是,应当披露季度报告,合法合规经营、监管指标、主要财务数据,风险因素及其风险防控机制等方面的披露口径,与申请挂牌准入的披露口径保持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表示,不属于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挂牌公司,其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参股或控股其它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据悉,对于通知中涉及的类金融企业,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其处于新申报、在审、已取得挂牌函、已挂牌等不同阶段采取了新老划断处理措施。在5月27日下午的证监会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于未来金融类机构挂牌新三板的问题,证监会也作出了回应。证监会明确了对其原则性安排: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机构可以在新三板挂牌和融资。全国股转公司应制定具体挂牌条件,从严监管已挂牌金融类机构,并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及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