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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远比法律理想复杂:烂尾项目引发的民营企业“罪与罚”

2019-05-05 19:26:00

 

来源:互联网

现实远比法律理想复杂:烂尾项目引发的民营企业“罪与罚”

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联合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30条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和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其中明确提出,要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然而,记者在河南调查采访时发现,在如何切实维护好民营企业良好法治环境方面,基层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不少难点,现实远比法律理想复杂。

2018年8月16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颇为典型的案件:六年前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濮阳同方光电产业园,成了烂尾楼;六年前的“零地价”供地,终于引发了谁来担责的导火索;六年前的投资者——同方协能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则成为刑事追责对象。

在庭审中,辩护律师宣称这是项目投资人与濮阳县政府之间因招商引资项目而起的经济纠纷,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更使这起案件看起来扑朔迷离。

不管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如何,对于濮阳同方光电产业园这个已经烂尾的项目来说是没有赢家的。而透过这起案件,也可以折射出民营企业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项目烂尾,地方政府是否能直接启动刑事追责?合作失败,谁该为“擦边球”合同造成的损失买单?

烂尾的招商引资项目

位于濮阳县城关镇邢庄村的多处民宅被拆得只剩断壁残垣,旁边的同方光电产业园项目也因资金问题两度停工,最终陷入烂尾困局。

这个烂尾的项目,也引发了媒体的关注。据媒体报道,同方光电产业园项目位于濮阳县产业集聚区主干道铁丘路北侧,项目由光电产业园和配套住宅两部分组成,计划投资10.07亿元。作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当地给出了诸多优惠政策,其中濮阳县政府在投资建设协议书中明确承诺“确保该项目工业用地零地价”。

而按照当初政府的规划,这里本应该被打造成一个集科研、开发、经营、培训、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光电产业集群。

2011年12月13日,经招商引资并前往公司考察后,濮阳县政府与香港清华同方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意向协议,合作建设“清华同方濮阳县光电产业园”项目。

2012年3月12日,《濮阳同方光电产业园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正式签订,但是项目的投资方变更为同方协能技术有限公司。对于这次变化,辩护方在庭审中的说法是,负责项目主要考察和磋商的时任香港清华同方公司副总的王学军在向香港清华同方公司汇报该项目时遭到公司否决后,将项目推荐给同方协能的法定代表人徐辉。

然而,协议签订后,该项目并没像当初双方预想的那样顺利进行,而是一直处于建建停停的状态,直至最后彻底烂尾。对于项目烂尾,双方互相指责对方应负责。

当地政府表示,同方协能公司随即在当地注册成立协能信息系统(濮阳)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但很快就因公司资金跟不上拖欠施工款而陷入停工境地。随后,广东德润恒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受让协能信息系统(濮阳)公司70%股权。2016年年初,项目得以复工,不过再次因资金困难拖欠工程款停工至今。

而项目投资方同方协能技术有限公司则表示,由于协议中明确载明的“甲方(濮阳县政府)向乙方交地时,土地应具备规划红线外三通和规划红线内原地貌自然平整,并提供六通一平的市政配套”的承诺一直未实现,项目地上至今依然有民宅尚未拆除及项目资金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导致项目建设进展缓慢。进而由于该项目进展缓慢,错失了“光电产业”发展的最佳时机。再加上国家经济整体发展大环境的影响,该项目推进工作无论从资金运作还是厂房建设上都困难重重。建设工地慢慢变成了塔吊孤立的抛荒工程。

申请仲裁后司法机关介入

双方截然相反的态度,直接反映在对于此项目的处理方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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