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实施 CRS推动反避税落实 全球已有154个国家和地区参与CRS全球税务交换规则体系
新个税法实施 CRS推动反避税落实 全球已有154个国家和地区参与CRS全球税务交换规则体系
2019年1月开始实施新个税法,除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抵扣外,新个税法首次增加了反避税的内容,对某些人群而言,以后采取海外公司作为投资平台实现少缴税的情况,将面临税务机关反避税条例的稽查。
最新实施的新个税法在反避税政策方面,明确了关联方、关联关系、独立交易原则、受控外国企业、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合理商业目的等概念的含义和标准。
安永人力资本合伙人俞志扬表示,CRS(共同申报准则)的实施进一步推动反避税条款的细化和落实,以往某些人士使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香港等海外控股公司作为投资的平台,以后将面临反避税条例的稽查。“这些人士需要考虑反避税条款对现有资产管理安排的影响,否则会面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反避税稽查标准
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成熟经验,新个人所得税法在2018年修改时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在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发布之时便细化了反避税的有关规定。
新个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举例来说,假设中国税收居民张三在海外通过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空壳公司进行投资,只要BVI公司的利润不分配到个人股东层面,在现行税法下,张三是不需要缴税的,但是在反避税条款规定下,中国税务机关有权以张三作为受控关联公司的名义将没有商业实质的BVI公司取得的利润视同张三个人直接取得而进行课税。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新个税明确了关联方、关联关系、独立交易原则、受控外国企业、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合理商业目的等概念的含义和标准,这为税务机关判定个人是否适用反避税政策进行课税给了明确的标准,加强了反避税政策的落地。
更为重要的是,新个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是在CRS全面实施的大背景下引入的,这为税务机关稽查工作提供了更多的信息。
一位国际税研究人士告诉记者,CRS标准规定了“穿透原则”,主要目的就是防止上述以企业名义来为个人避税的情况。
该人士介绍,对于个人而言,只要其持有离岸岛或者其他CRS国公司股权,税务机关依据穿透原则可以逐一穿透公司股权架构,最终找到实际控制人。“假如这个实际控制人属于中国税收居民,那么企业的金融账户信息和实际控制人个人信息都要申报给中国税务机关,如果有避税情况,相应的也需要接受税务机关的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