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战“301条款调查” : 中美对决知识产权
暗战“301条款调查” : 中美对决知识产权
贸易战硝烟渐浓。
在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行政令4天后,8月19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决定对中国展开“301条款调查”,涉及知识产权、技术转让和中国的创新政策。
很快,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 在8月第2次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方对美方这种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的做法表示强烈不满,将密切关注调查的进展,并将采取所有适当措施,坚决捍卫中方合法权益。
排名前两位的经济体“隔空喊话”的背后, 一个被忽略的现实是:尽管特朗普宣称中国的政策让美国损失了数百万工作和数十亿美元,但是在美国企业界看来,“技术转移”在其想要在华扩大投资的阻碍因素中只是名列第六。
对于美国此次“301条款调查”将涉及中国哪些行业,专家们有不同猜测。而美国USTR的《特别301报告》则强调了中国的知识产权政策让美国的几个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处于不利地位,这些产业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医疗设备、生物技术、半导体、新能源汽车、航空和高科技设备。
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院长、商务部经贸政策咨询委员会对外贸易专家屠新泉看来,关键是看美国在调查结束后采取何种措施,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
技术转移之争
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最近10年来,美国最常采用的是“337调查”。依据的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
《中国经营报》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数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目前,美国对华发起173件“337调查”,其中多数是针对电子设备、信息技术、机电产品、医疗产品等。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从2008年到目前,美国发起的“337调查”案件数量占其对全球发起的案件数量的比例一直在20%~35%之间。
虽然中兴通信和华为在2013年被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没有侵犯美国InterDigital 公司的专利权,但是大多数中国企业没有那么好运。
据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冯伟业等人统计,截至2013 年,“337 调查”案件中国企业败诉比例为43%,和解比例为27%,胜诉的比例只有13%。在许多国际贸易专家看来,这固然显示中国企业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知识产权,但是企业对调查程序不了解、恐惧高昂的成本不愿/不敢应诉、自身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也是重要原因。
而今,美国再度拿起“301条款调查”这把大锤,将目标对准了“知识产权、技术转让和中国的创新政策”,相对“337调查”来说,覆盖的行业更广泛。
“窃取知识产权、强制美国公司转让技术”继续成为特朗普授权对中国开展调查的理由。
记者注意到,最近几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出具的《特别301条款报告》中,反复强调中国对美国作出的双边承诺,包括“技术转让和技术合作必须由企业独自决定,中国政府不得将之作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中国必须对国内所有或开发的知识产权与其他国家所有或开发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企业可自行从企业或市场考虑出发决定技术转让,可自行协商或决定是否或在何种情形下将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给附属或独立企业”;并要求中国修改法律法规。
不过,对在华经营的美国企业来说,“技术转移”这一因素远没有那么重要。
中国美国商会在2017年初发布的《中国商务环境调查报告》中显示,受访美国企业认为,“减少技术转让”这一政策变化对美国企业提升在华投资水平“影响显著和比较显著”的比例为43%,排在“提高中国监管环境的透明度、可预测性以及公平性”(86%)、“限制使用会制造壁垒的行业政策”(72%)、“允许进入目前受限的新业务或产品细分”(65%)、“为投资中的不公平待遇提供追诉措施”(57%)等选项之后。
“有些情况下,技术转移是合作条件之一,如果外企觉得不合适,可以不合作。只想占有中国市场而不拿出一定的诚意来,没有这种好事。”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