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反收购:很炫很激烈常与诉讼同行
海外反收购:很炫很激烈常与诉讼同行
万宝之争仍在进行,伊利又被舆论猜测即将被争夺。2016年9月下旬,随着阳光人寿举报伊利,企业界反收购焦虑再次聚集。
公众记忆中最初的反收购事件,发生在11年前。2005年,盛大忽然宣布已经拿下新浪19.5%的股权,并希望获得控制权。由此,两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公司展开了一场收购与反收购的战斗。
为防止恶意收购,新浪迅速启动“毒丸计划”:当盛大持股权超过20%时,每位当前的新浪股东都能半价购买新增发的新浪股票。最终盛大选择减持新浪,持股比例减少到11.4%,新浪胜出。而新浪所使用的就是欧美反收购中常用的“毒丸计划”。
如今,国内上市公司的收购与反收购行动风起云涌,国内企业也有很多走出云谋求海外上市,甚至也有希望通过并购海外上市公司达到某种市场布局的计划,这让海外的反收购策略骤热。
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法教授陈景善就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世界各国的企业收购制度立法模式只要有三种,美国的收购与反收购加信息披露模式,英国的企业收购模式,日韩的两种模式的结合。收购制度的完善不仅关系到证券法的完善,也关系到公司法相关制度的完善,这是人们关注收购与反收购的重要背景。”
美国反收购:常有司法介入
无论是盛大VS新浪的案例,还是百度、阿里在美国上市时对股票表决权的设计,都为人们揭开了美国反收购策略的妙用。
以百度为例,上市后的百度将股份分为A类、B类股票,在每股的表决权设计上,流通股A股每股为1票,而创始人所持股份为B类股票,其表决权每股为10票。由此,尽管两类股票的投资回报率是完全一样的,但一旦因重大事务面临表决,B类股票的表决权会乘以10倍。
“正是这一设计,实现了原始股东在公司重大事务上的表决权和影响力,也是阿里当时放弃香港而选择纽约的重要原因。”张远忠律师告诉记者。
不过,虽然很多反收购策略都源自美国,但需要注意的是,主要靠目标公司的反收购措施,在收购中经常发生诉讼。美国式的反收购,经常与司法介入同行。
陈景善教授就告诉记者,“与英国恰恰相反,美国没有确立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主要通过法官判定目标公司反收购措施的恰当性以及追究董事责任的方式来规范。纵观美国收购案例,更多地体现在收购与反收购上,司法围绕着在反收购措施中董事是否违反义务的问题判断。也就是说,需要司法介入判断反收购措施是否恰当。”
典型案例是1968年发生的坎博公司的收购案中,坎博公司对目标公司的要约收购以失败告终,但是失败后约用27分钟的时间,购买了目标公司百分之四十八的股份,美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认为该购买行为无效,要求其返还给投资者,提起诉讼和解解决。
另一个案例则是美国犹纳卡公司(Unocal Corporation)反收购案,1985年4月8日,梅沙向犹纳卡发出了一个双层收购要约,以每股54美元的价格(高于市价)收购犹纳卡37%已发行的股票,其余股东未能出售的股份,梅沙公司称将以等额的债券来交换。
对此,犹纳卡立即召开了董事会(有14名董事,其中包括8名独立董事),对梅沙的收购案进行了详细的讨论。根据投资银行的报告,他们认为所谓的等额债券是垃圾债券(这一点随后梅沙也做出补充声明予以承认),将损害剩余股东的利益,且此种双层收购要约对股东造成了强迫并对公司造成了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