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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因何会出现偷漏税现象?

2015-10-09 10:18:00

 

来源:互联网

成品油市场因何会出现偷漏税现象?

【中国经营网注】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与监管并不匹配。由于税务局的查税工作量较大,往往实现不了全方位监管。比如在区分是“混合芳烃”还是“汽油”方面就存在难度。这种难度体现在“量大”与“流通环节多”两个方面。当然,加大惩处力度,使得在这方面的犯罪成本进一步提高,会使得该环节有所改善。

此外,除了税收的不合理现象,企业自身生存的压力也是偷漏税一个重要原因。炼化行业本身是个投资大利润薄的行业,2014年下半年以来,国际原油价格暴跌,部分企业因此前购买的高价原料给自我生存带来了巨大压力,甚至有些已经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为了生存,一些企业采取了上述偷税漏税的策略,而地方政府对此大多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因为只要企业“活着”,地方政府还可以获得税收受益。 虽然消费税是国税,但设立在各个地方的国税部门囿于人手的限制以及考虑到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有时也就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

据财经国家周刊报道,调油商、地炼或中间商、倒票商及下游消费客户将本该上缴的消费税瓜分。

中国诸多行业尚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成品油品市场亦是如此。行业规则在革新的过程中往往存在各种漏洞,或者说这些漏洞与生俱来。

成品油消费税指消费者在消费汽油、柴油、石脑油等7种成品油时交纳的消费税。目前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即在生产环节征收销售税,而非在最终销售环节征收,使部分企业偷漏税拥有了可乘之机。

2014年11月至今,不足一年时间,中国汽油消费税就提高了52%。如果按照2009年的税额计算,汽油消费税在1260元/吨左右,如今汽油消费税为1915元/吨左右。较大的税额使得偷税漏税的诱惑明显增大。

偷漏税是如何实现的

石脑油是成品油的一种原料,也可做化工原料。如果石脑油最终以成品油(汽油)的形式进行消费,就须交纳消费税。若其作为生产乙烯、芳烃的原料就可免征消费税。征与不征之间使得“偷税漏税”有了可乘之机。

2009年1月开始执行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明确规定:对进口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

现实中,如用石脑油生产成品油的企业想躲避消费税,则可新建一套或挂靠拥有此类装置的企业(如拥有芳烃抽提装置的企业)。随后,油品调和商的操作流程图大致分为两步:

第一步通过石脑油生产芳烃企业去税务局备案,然后按照规定从国税局获取先征后返的消费税。消费税征收再返还的时间相对较长,有些长达一年,但不影响企业持续操作的流程,无非多了一点垫资成本。

第二步将含税的汽油外销。石脑油未用于生产芳烃,而是将其调和为汽油销售。汽油消费税是价内税,因此通过销售汽油,本该用来生产芳烃的石脑油又一次获取了消费税部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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