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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三项查询权 不动产登记信息或助税收征管司法执行

2015-02-07 10:05:00

 

来源:互联网

法定三项查询权 不动产登记信息或助税收征管司法执行

随着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实施日期的逐渐临近,包括查询权在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若干“最敏感”问题,也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逐级征求意见而渐次清晰起来。

在最为敏感的“个人不动产信息查询”及其相关权限方面,《细则》基本延续了此前个人住房信息全国联网系统的工作方法,“属地查询”将成为基本原则。同时,《细则》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能够依法对个人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而公众可查询的范围也被严格限定在“不动产登记薄自然状况部分信息”之内。

与此同时,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登记信息为基础的大数据产品开发,也已经被列入“倡导”的范畴。经沟通后,个人不动产登记须提交纳税识别号、不提交完税凭证不予登记分别被写入税收征管法和《细则》。

承袭属地查询

“不出意外的话,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查询,还是遵循属地查询的原则,这一点,基本承袭了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全国联网的做法,这是所有查询工作的一个基本原则。”2月5日清晨,一位接近国土资源部的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国土资源部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牵头部门。2013年底,中编办下发《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建立了由国土资源部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林业局参与的不动产登记部际联席会。此后,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在国土资源部挂牌。

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编制工作同步,国土资源部同时启动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编制工作。至2014年四季度,《细则》已经形成草案稿,并陆续下发征求意见。2015年1月,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抓紧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细则,尽快颁布使用统一的簿册证书。

目前,“属地查询”原则已经被写入《细则》征求意见稿。所谓属地查询,即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通俗点说,如果你具备查询资格,你要查询的不动产信息在北京,就只能到北京查询,在上海不能查询北京的不动产信息,异地查询,原则上都是不可以的。”一位参与《细则》前期研讨的权威人士告诉记者。

与《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属地查询”的原则相一致,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搭建过程中,异地之间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也将不被授予相关操作权限。在这样的体制设计下,异地查询不动产信息将没有运作的空间。

查询三主体

实际上,“属地查询”原则承袭了此前住建部负责的个人住房信息全国联网工作的做法。当时,由于地方政府对联网工作对地方“信息主权”问题表示了一定的担忧,住建部在实际工作中采用了“住建部不设查询端口,查询权仍保留在地方政府”的方式,联网工作才得以相对顺利推行。

“属地查询”之所以表现得如此敏感,主要是其与外界寄望颇多并带有反腐属性的“以人查房”问题有关。在“属地查询”这一基本原则之下,社会公众通过不动产持有人姓名信息,查询其在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状况,已无太大可能。

国土资源部随《细则》征求意见稿下发的说明文稿称,《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属地原则、查询主体及查询范围问题,规定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作为查询主体,可以查询法定范围内的登记资料。

“这实际上锁定了查询主体只能是不动产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无关的自然人,是不能对特定人的不动产全部信息实施查询的。”前述参与《细则》前期研讨的权威人士表示。

《细则》征求意见稿第13章176条实际上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具备查询权的主体进行了具体解释,即“不动产交易、互换、赠与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结果”;通俗而言,即是交易买卖方、赠予的赠予方、受让方、互换的双方,才有权对登记结果进行查询。

同时,对于社会公众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第176条提出:“社会公众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自然状况部分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

除此之外,第176条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原始登记资料。

“倡导”登记信息开发

尽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查询权、存留、保管、保密等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但是,《细则》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形成的信息开发,仍然持“倡导”的态度。

国土资源部在随细则下发的《细则》征求意见稿说明文稿中称,《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登记信息产品开发。不动产登记信息是“大数据”,具有极强的开发潜力和应用前景,《细则》对此作出倡导性规定,以加强登记信息的深度利用。

记者了解到,在《条例》和《细则》的编制过程中,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及其形成的登记信息表现出浓厚兴趣的,主要是税收征管部门。由于涉及到未来通过立法征收房地产税将带来的大量技术问题,税收征管部门一直希望能有顺畅机制掌握房屋产权的基础信息。

在双方多次沟通之后,“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被写入《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该法已经于2月4日正式通过。

与此同时,在《细则》征求意见稿中的第44条,也明确提出了未依法提交缴纳有关税费凭证的,不予受理进行不动产登记。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及其执行部门亦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形成的基础信息表现出了一定的兴趣。“他们主要是考虑到,除各类案件调查外,对于失信执行案件判决的落实,可以查询被判决人的财产、资产可供执行”。前述参与《细则》有关前期讨论的人士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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