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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者的赔付应该多管齐下

2014-10-25 09:57:00

 

来源:互联网

对投资者的赔付应该多管齐下

就现有的法律制度来说,想通过诉讼来解决投资者的合理赔付问题,想必是非常困难的事情。从已经发生的案例来看,即便投资者最后胜诉了,最后能获得的赔付也都不多,这是因为一来违规违法的公司可能自身出现了财务危机,或者因为别的原因没有足够的财产了,导致没钱赔付;二是法院计算赔付的依据实在是没有把投资者放在首位,总是那么轻描淡写,进行一个简单的计算而已,不仅没有考虑机会成本,就是连已经发生的损失的计算也是不尽合理的。这就是为何投资者对所保护自己的法律体系比较失望的缘由,大概也是投资者形成普遍短视的制度根源之一。不能得到合理赔付,投资者就无法培养出远见,只能短视地急功近利地从事各种投机型的交易,从而进一步放大投资者投资失败的概率。

很多专家批评A股市场说,大陆投资者不成熟,幼稚而浮躁,喜欢投机,似乎这是一个文化问题,或者甚至有从传统因素找缘由的。这只能说持这些观点的专家们自身过于幼稚了。投资者一开始可能不成熟,吃了两次亏,还能不长点见识么?大部分投资者虽然不是金融专业出身,但为了做好投资,还是下足功夫研究各种投资技巧,了解各种金融知识的,随着经验的见长,市场的慢慢发育,投资者自身其实也在成长。但为何到今天,投资者还是愿意选择投机为主的交易方式?也就是所谓短线技术。从电视上各种财经节目中就可以看到,各种分析师以及各种投资者代表都表现出对短线技术的渴望,而谈到投资体会的时候,无一例外也都是短线的战例。被投资者追捧的投资明星也都是各种短线高手。由此可见,投机可能是我们目前市场的一个普遍氛围。但这和国民性有关系么?假如我们不去讨论深层次的制度问题,而仅仅停留在表象,那么很容易就会得出类似国民性这种似是而非的结论。

但我反复强调的是,A股市场上投机行为的流行,和国民性还真关系不大,和制度倒是关系很大。如果我们回避这个制度问题,永远也无法认识市场的本质。市场是嵌入在制度当中的,制度的缺陷会放大市场的波动特征和机会分布,从而会诱使投资者采取他们自认为概率最高的获利方式。试想下,一个缺乏投资者保护以及赔付的市场,投资者吃亏了得不到合理补偿,你觉得这样的市场投资者会选择长期的投资行为么?如果你真的采取了,要么你真是一个风险爱好者,要么你就是无知者无畏。在A股市场上,投资者很担心拿股票太久,原因就在于害怕太久了受到损失,而损失又得不到合理赔付。这才是投资者真正没法建立起投资行为模式的原因。我们总是羡慕发达市场上的投资者能够稳得住,心安理得地采取投资行为模式,殊不知发达市场上对投资者的保护也是非常到位的,赔付也是很合理的,投资者采取了投资行为模式,万一因为公司欺诈、内幕交易等导致了亏损,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从而这种制度就相当于鼓励投资者选择长期的投资,而避免从事短期的投机。

当然,我们也说了,就现行的制度而言,要真正把投资者的损失赔付做好还有很多困难。但根据经济学的思维,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一些法学家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开始研究适合我们市场上的投资者赔付制度,看起来还是有道理的。现有的设计中,有一种设计体现了经济学的视角,那就是既然投资者在诉讼时面临信息太少、成本太高的劣势,那么为什么我们不能反向思维下,不让投资者诉讼,就让投资者坐享其成,行不行?这在制度上是完全可以做到的。既然监管部门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那么就应该承担其这一责任。我们回到以前分析过的问题,在证券市场上的各种违规违法案件中,虚假陈述、欺诈、内幕交易等,无论哪一种形式出现,都涉及到信息分布问题。之所以能够实施这些违规违法行为,就是因为实施者具有信息优势,而投资者缺乏信息。当信息披露不足以约束公司和机构的行为时,需要监管部门出来弥补这个缺陷。监管部门通过行政力量和执法机制可以有效地发现信息,从而弥补投资者信息不足的遗憾。那么当监管部门开始行驶监管权限时,实际上就把自身摆在了一个信息优势方。这一点非常重要。

现在,一个完整的证券上市发行和交易的过程中,实际上出现了两个信息优势方,一个是公司和机构,一个是监管部门。由于监管部门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那么当投资者因为公司和机构虚假陈述、欺诈和内幕交易而受损时,监管部门通过侦查获得充分的信息,就可以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加以处罚。这是现在监管部门的通行做法。但是不是到此为止,就可以交给投资者自行处理?当然不行。投资者处于严重的信息劣势,所以根本无法对抗公司和机构;而我们的法院因为法律的固有缺陷,也无法有效帮助投资者。所以在当下,能够帮助投资者的就是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该怎么做?按照一些法学家的建议,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向违规违法的公司和机构征收投资者赔付基金,然后再分配给投资者。这种设计很合理,一来让信息优势方负责界定和度量赔付金额,符合经济学的原理;二来监管部门作为投资者的法定保护机构,也有依据这么做。更重要的是,监管部门直接征收赔付基金,可以按照投资者受损的合理赔付标准来计算,可以避开法院对赔付计算时的僵化和无知。这种制度一旦落实,应该对金融市场来说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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