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走出去”须警惕海外违约与蚕食式征用风险
中企“走出去”须警惕海外违约与蚕食式征用风险
坚挺近十年之久的油价连续显著下跌,这是今年以来初级产品市场最突出的表现之一。2013年,在政治不稳定和市场投机势力推动下,国际市场油价在实际供需关系相对宽松的情况下持续宽幅震荡,西得克萨斯(WTI)原油现货年均价为98.02美元/桶,同比上升3.8美元/桶;布伦特现货年均价为108.66美元/桶,同比下降3美元/桶。在2014年7月的《世界经济展望》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计算,以英国布伦特、迪拜法塔赫和美国西得克萨斯中质原油价格的简单平均为国际石油市场价格,则2013年以美元计价的平均石油价格为每桶104.07美元,并预计2014年价格为每桶104.14美元,仍然微增。而在截至10月3日的一周交易日中,纽商所十一月轻质、低硫原油期货下跌4.1%至每桶89.74美元,仅10月3日当天就下跌1.27美元、跌幅1.4%。与曾经达到的130美元高位相比,跌幅更为可观。
考虑到国际原油市场产能、实际供求关系和货币政策变动走向正在削弱油价基础,加之“伊斯兰国”武装崛起之类所谓“地缘政治风险”不但不会减少原油生产,反而会打破石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的卡特尔配额体系束缚,有可能引爆“竞相增产—削价竞销”的螺旋,石油已经与其他大宗商品一样步入可能持续5~10年的熊市。而持续熊市给我国海外石油开发带来的突出潜在风险就是违约、乃至蚕食式征用。
何谓蚕食式征用?
何谓蚕食式征用(creeping expropriation)?蚕食式征用又称“间接征用”,本意系指东道国政府和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合同中事先约定,外国投资者在一定年限内,按一定比例分期将其股份逐步转让给东道国政府或国民,使东道国方所持股份达到51%以上,甚至100%。 后来其内涵逐步丰富、发展,按照经合组织开发援助委员会投资保证专门委员会《关于保护外国人财产的条约》第三条的注释,蚕食式征用具体指不适当的独断性征税、限制汇款、禁止解雇、拒绝批准进出口原材料等。美国众议院有关材料则将蚕食式征用定性为对外国投资者的歧视性待遇、外资政策的改变、强制国有化、借贷限制、雇佣外国人的限制、强制出口、价格统制等。总结蚕食式征用各类具体行为,可以将其定义为东道国中央、地方政府并未公开宣布直接征用企业的有形财产,而是以种种措施和政策改变阻碍外国投资者有效控制、使用和处置本企业的财产,使得外国投资者作为股东的权利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或实际上被取消,从而构成事实上的征用行为。
在中国企业、海外华商跨国经营中,蚕食式征用一直是非常现实的风险,主要有三种情况,即作为贸易保护主义工具的蚕食式征用、与腐败动机结合的蚕食式征用,以及东道国政策法规变动导致的蚕食式征用。特别是由于东道国政策法规变动,中资企业等外商不得不退出部分乃至全部投资股权。一来外商退出股权通常违背其本意;二来由于政策变动导致外商被迫集中在短时间内脱手股权,即使其资产能够找到买主,在这种人为造成的买方市场上,卖主资产的市场价格也要大打折扣;因此,这也是一种蚕食式征用风险,而且对投资者损害甚大。典型如卡塔尔政府2004年调整对“睡眠担保人”政策。卡塔尔本国法律规定,除农业、制造业、卫生、教育、旅游、当地矿产开发等行业外,外籍人不得在卡塔尔单独从事经营性活动,所有营利性活动都必须由卡塔尔本国人参与或代理,欲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外籍人必须与卡塔尔本国人按照49%(外籍人)对51%(卡塔尔人)的股权比例成立合营公司。在实践中,卡塔尔政府、法院和居民多年来接受了一种变通的做法,即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股权比例办理注册手续,实际上双方另外达成私下协议,由外籍人士提供全部资金并独立经营,充当名义多数股东的卡塔尔人/公司仅作为担保人,每年收取固定的但保费,号称“睡眠担保人”(sleeping sponsor)。2004年7月13日,卡塔尔政府颁布新法令,明文禁止这种做法,违规者可处以没收财物、吊销执照、罚款2万~5万卡币,直至1年以内监禁, 包括我国企业在内的大批外资企业由此面临蚕食式征用风险。
石油行情变动下的违约和蚕食式征用风险
在中资企业海外石油开发中,行情变动带来的违约和蚕食式征用风险主要源于信誉不佳的东道国政府可能单方面调整政策,强迫中资企业等外国投资者接受改变合作形式。在极端情况下,这种强制行为甚至可以构成蚕食式征用。
海湾等区域的主要石油生产和输出国都没有独立开发运营油气资源的能力,要靠外国石油公司为其开发运营,从沙特阿拉伯、伊朗、伊拉克到科威特、阿联酋,概莫能外。
目前,国际石油公司与东道国合作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服务合同,即石油公司在成本回收后所得报酬为每桶固定报酬乘以产量;一种是产品分成合同,即石油公司在成本回收后按合同约定比例获得产品分成。对石油公司而言,在不同行情走势下,上述两种合作形式的风险收益不同。
牛市期间产品分成合同更有利,因为此时产品分成可以分享油价持续上涨的厚利,服务合同则只能取得相对固定的服务收入,还要承受在此期间人力等项成本上涨的风险;熊市期间产品分成合同风险上升,因为以产品分成形式获得报酬的石油公司也要承受油价下跌的风险,服务合同则可以取得相对稳定的服务收入,规避油价变动风险。对于作业的石油公司而言,若能连续作业较长时间,合同期横跨熊市和牛市,那么同一种合作形式在不同时期内的风险收益水平可以趋近;但如果东道国政府强势且缺乏信用,在行情走势发生趋势性转折时单方面撕毁旧合同,强迫石油公司改变合作方式,石油公司就要蒙受损失,单方面承受牛市熊市所有时期的行情变动风险,却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回报,这正是我国石油企业在海外市场面临的潜在风险。
以伊拉克为例。与其他海湾石油输出国一样,这个世界石油蕴藏量第三大国要靠外国石油公司为其开发运营,而中石油在伊拉克与外国石油公司合作开采的三大油田产量都已经相当可观。2012年,鲁迈拉油田日产量135万桶,哈法亚油田日产量12万桶,艾哈代布油田日产量14万桶,当前,中国国有企业在伊拉克石油石油产量合计已占该国石油总产量一半以上。但在此前10年初级产品牛市的背景下,巴格达政府坚持只给予外国石油公司服务合同,不给产品分成合同,前总理马利基当政时尤其坚持这项原则,致使外国公司所获报酬相对稳定,但不能分享这10年油价持续上涨的厚利。
中国企业之所以能够实现伊拉克一半的石油产量,关键原因是伊拉克政府坚持上述原则,导致众多西方企业因风险收益失衡、感觉不合算而退出伊拉克市场。但是,随着石油市场熊市来临,服务合同下原来独占油价单边上涨全部收益的东道国政府开始要承受风险,产品分成合同可以向石油公司转嫁部分风险的“优点”日益凸显,东道国政府单方面撕毁旧合同、压低服务费或改为条件苛刻产品分成合同的内在冲动相应日益上升。如果这个东道国政府和社会信用意识不强,社会甚至普遍将单方面撕毁合同的行为视为“正义”“英雄”的行为,那么,东道国的这种道德风险就有很高概率转化为在该国作业的外国石油公司现实的违约和蚕食式征用风险。伊拉克建国以来历届政府的信用纪录能令人信服吗?该国社会结构和意识能鼓励其政府守信吗?答案不容盲目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