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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融众股权纠纷案兰世立提起上诉

2014-08-30 17:29:00

 

来源:互联网

东星融众股权纠纷案兰世立提起上诉

8月1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了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集团”)与融众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众集团”)的股权纠纷案重审结果,维持了其于2012年的原审判决,东星集团再次败诉。

8月29日,东星集团创始人兰世立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对于此判决不服,已于当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东星集团和融众集团将再次到最高法院对阵。

纠缠六年

东星集团与融众集团的纠纷要追溯到六年前。

2008年,当时受金融危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东星航空因资金问题面临破产危局。

为了挽救东星航空的危局,兰世立决定“背水一战”。兰世立介绍,他当时的想法是将东盛地产的股权抵押出去后借款,用这笔钱渡过东星航空的难关。

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地产”)原为东星集团两块主要资产之一,当时负责开发、销售位居光谷核心地段的光谷中心花园(现名“光谷国际广场”)。

此后,兰世立先后与融众集团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和《股权转让协议》。记者获得东星集团起诉状显示,2008年7月7日,东星集团、兰世立与李军、杨嫚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李军、杨嫚受让东星集团、兰世立所持有的东盛地产全部股权,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15亿元。转让方是东星集团(转让前持股13.3%)和兰世立(转让前持股86.7%)。受让方是李军(转让后持股13.3%)和杨嫚(转让后持股86.7%)。

而这也成为一系列事件的导火索,当前双方激辩的焦点也就在于上述合同的性质以及由此带来的东盛地产名下资产的归属。在兰世立看来,“该案”实质上就是谢小青企图利用8550万元借款骗取东星集团超过16亿元的资产。

东星集团方面认为,当初东盛地产只是交由融众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融众”)封闭运行、全面托管。所谓的《股权转让协议》只是双方虚假意思的表示而非真实意思,不具有股权转让民事行为所应具备的意图;而对方严重违约,由融众关联企业代为支付了8550万元款项后,便再无下文,此举导致了兰世立想让东星航空“起死回生”的行动彻底失败。

而在李军、杨嫚一方看来,由于已代为东盛公司偿还了债务共计2.295亿元,加之已支付的8550万元,由此无需再支付任何股权转让价款。

2009年,东星集团将李军、杨嫚、融众集团、融众集团董事长谢小青告上法庭。

2009年6月,湖北高院对此案立案,2012年5月,湖北高院作出一审判决东星集团败诉。随后,兰世立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以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湖北高院重审。今年3月,湖北高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重审,并于8月18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关键证据争议

此案的关键证据之一是,东星集团提供的一份录音证据,录音的内容是,在东盛全体员工大会上,谢小青也当着公司全体员工说明是抵押借款,并非转让。

对此证据,湖北高院认为,此证据是存储于U盘的录音文件,该U盘并非原始载体,对方当事人否认其完整和真实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对此问题,东星集团认为,湖北高院仅以录音无法认定,故意不认定这一事实,此前我们已经向省高院提出对录音进行司法鉴定,他们也置之不理。

东星集团认为,湖北高院新的判决,内容和旧判决的内容几乎相同。认真核对这次的(2013)鄂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次的(2009)鄂民二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书》,事实完全没有变化,故意进行了混淆认定。没有将时间花在查明事实真相上,而是故意拖延没有进展。同原错判完全一样,直接对抗最高法院的审判监督,坚持错误。

当前,兰世立正在为重振东星做准备,外界普遍认为,此案的胜负将会影响兰世立东山再起的步骤。

兰世立的代理律师陈有西曾向媒体估算,如果此案可以获胜,兰世立可以获得约十几亿元的资产净值。但重审的结果让这一预期落空。

湖北高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后,谢小青曾经对媒体表示,服从判决,“正义终究战胜了邪恶,公正的判决粉碎了兰世立的恶意诉讼行径”。对于兰世立仍将上诉,谢小青说自己会“奉陪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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