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修改完善23部《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章文件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证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8部规章、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于6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期货和衍生品法》。证监会表示,《期货和衍生品法》立足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实际情况,全面规范期货市场,兼顾调整衍生品市场,着眼于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的功能。
证监会高度重视《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完善工作,本着“成熟一批、及时修改一批”的原则,进行系统性的专项清理。本次拟修改规章、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据起草说明,本次规章配套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增加《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上位法依据。二是取消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不再实行从业资格管理,而是增加了关于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任职要求的原则性规定。因此,证监会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等规章中涉及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表述调整为符合“条件”等表述。三是完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要求。四是相关文字表述的调整。
此次规范性文件配套修改也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增加《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上位法依据。二是取消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三是调整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准入方式。《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期货经营机构需经过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才能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因此,证监会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中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准入方式由“备案制”修改为“核准制”,并规定已通过期货监管机构备案的证券公司无需重新核准,可直接申请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四是相关文字表述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