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通州某门店售过期食品被罚10万元 并被吊销许可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处罚〔2022〕2614号)显示,柒一拾壹(北京)有限公司通州新华联家园店被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
2022年3月15日媒体曝光当事人柒一拾壹(北京)有限公司通州新华联家园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店长及员工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店长及店员确认视频真实及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2022年3月1日当事人销售手工黄金菜团(保质期至2022年2月28日),数量2个,金额5.8元,销售手工酱肉大包(保质期至2022年2月28日),数量8个,金额30.4元。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所得共计36.2元。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柒一拾壹(北京)有限公司通州新华联家园店主观故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经媒体曝光,产生严重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6.2元;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3月28日。
官网显示,7-ELEVEn诞生于美国,在日本得到发展壮大,在中国开展有地域性的商品开发为顾客提供“近且便利”的服务。柒一拾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拥有在中国开展7-ELEVEn事业的特许经营许可权,将在中国的各省市招募参加 7-ELEVEn事业的地区特许加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柒一拾壹(北京)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柒一拾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