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7家煤矿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被集中处罚 罚款合计139.5万元
中国网财经4月13日讯 (记者 王嘉浩) 近日,信用中国(陕西)陆续通报7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而被相关部门处罚的陕西煤矿企业。
据了解,此次受罚煤矿分别为府谷县普禾煤矿有限公司、府谷县新民镇西岔沟煤矿有限公司、府谷县瑞丰煤矿有限公司、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董家河煤矿分公司、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神木市升富矿业有限公司、府谷县华府矿业有限公司。被罚合计139.5万。
府谷县普禾煤矿有限公司共有5项违法事实。包含安全监控系统上传中断超8小时;相关机器未设置甲烷传感器;几处急停闭锁装置故障;一处工作面主运顺槽超前支架整体侧护板拆除,不能起到护顶作用等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项等规定。被陕西矿山安监局罚款27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煤安监二罚〔2022〕66006号。
府谷县新民镇西岔沟煤矿有限公司共有5项违法事实。包含1处工作面回风顺槽风速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未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温度计调校;现场试验1处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超限后不能断开在该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工作的两台排水电泵;立井防爆门结合面被水泥封住,无法正常打开;7台备用压缩氧自救器压力不足等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八项等规定。被陕西矿山安监局警告并罚款11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煤安监二罚〔2022〕66004号。
府谷县瑞丰煤矿有限公司共有10项违法事实。包含安全副矿长2月未下井带班;1处工作面5组矿压监测传感器损坏,未人工矿压观测;1处运输巷带式输送机烟雾保护装置未每周做保护性能试验;1处运输巷回撤通道综掘工作面带式输送机第二台急停装置未插入U型销,无法起到拉线急停作用;1处煤副斜井井底交叉路口信号管控装置传感器故障。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八项、第五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被陕西矿山安监局警告并罚款40.5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煤安监二罚〔2022〕44007号。
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董家河煤矿分公司,2022年3月23日,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在对董家河煤矿分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2条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董家河煤矿分公司处以罚款13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渭南)煤安罚〔2022〕118001号。
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2022年3月24日,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对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4条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9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渭南)煤安罚〔2022〕118002号。
神木市升富矿业有限公司共有8项违法事实。包含副斜井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标校稳定时间不足90s;副斜井反掘工作面一名工人携带自救器磨损严重,无法查看压力数值;副斜井延伸掘进工作面多处压风自救终端装置逆止阀片失效;回风大巷反掘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未实现故障电闭锁等情况。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等规定。被神木市能源局罚款27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神木)煤安罚﹝2022﹞005008。
府谷县华府矿业有限公司,因井下主运大巷一部胶带机机尾转动滚筒处未安装安全防护设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22340-2008 )4.1 的规定。被榆林市能源局罚款2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榆林)煤安罚〔2022〕146003号。
对于此次检查的相关内容,有相关部门向记者表示,目前,单位正在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未来将把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落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
另外,对于检查中的判罚情况,记者致电受罚企业,有接通电话企业向记者表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积极整改,并且罚款也已缴纳。未来也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