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业:《金融稳定法》征求意见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事件4月6日, 央行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完善制度设计,统筹协调跨领域监管 《 金融稳定法》 出台有利于解决当前涉及金融稳定的法律制度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规定过于原则等问题,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各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 《金融稳定法》规定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 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职责分工和金融委要求,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 与此同时,法案明确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工作机制完善以及责任压实有助发挥合力,提升金融稳定工作效率。
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增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能力水平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 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用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 必要时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以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既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进一步筑牢我国金融安全网。
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机制, 完善处置工具,优化资金使用安排《金融稳定法》新增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等处置工具, 丰富处置手段,并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对被处置机构可以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分摊处置成本,保障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金融稳定法》坚持处置风险先自救纾困后外部救助的原则, 采取被处置机构积极自救化险( 如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补充资本) —市场化、法治化处置( 市场化并购重组,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 —地方公共资源( 危及区域稳定且市场化手段难以化解)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 等多项措施, 优化资金使用安排, 能够减少对公共资金的依赖, 确保权责利匹配, 降低道德风险。
投资建议 《 金融稳定法》 出台与两会政府工作报告风险防控相关部署一致,有助于应对稳定市场预期, 防范外部冲击,牢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对于稳定银行业整体经营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就当前阶段而言,稳增长政策导向不变,利好宽信用格局延续,我们持续看好银行业景气度修复, 关注银行板块及个股估值低位配置价值, 跟踪两条主线:( 1)区位优势显著, 扩表动能强劲且资产质量保持同业领先水平的优质城商行和农商行,推荐宁波银行( 002142) 和常熟银行( 601128);( 2)受益财富管理中长期赛道,转型成效显著的优质财富管理行,推荐招商银行( 600036) 和平安银行( 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