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永泉代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建议将货车严重超限超载纳入刑法
“从近两年的道路运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来看,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依然是破坏公路基础设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根源之一。”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厅长陆永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陆永泉表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长时间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车辆安全可靠性和稳定性会迅速下降,易出现爆胎、刹车失灵等问题,驾驶员难以在有效时间、有效距离内采取有效措施,很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研究表明,时速50公里的货车,超限率达到100%时,制动距离和危险系数增加80%。同时,超限超载车辆的荷载远超公路和桥梁的设计承受荷载。陆永泉指出,据分析,车辆超限重量的增加和其对路面的损害呈几何倍数增长。一条设计使用年限15年的公路,如果行驶车辆超限超载50%左右,公路正常使用寿命将缩短约80%,以一般等级沥青路面的设计使用年限12年到15年为例,实际使用寿命仅为2年到2.5年。
“从国外治理严重超限超载的经验看,已有部分国家通过立法规定了相应刑责。”陆永泉表示,从国内看,严重超限超载入刑法已有实践。2016年,上海中环路高架货车超载事故发生后,相关企业的经理、调度员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刑5年、2年,两名司机因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分别被判刑3年、3年6个月。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中明确:“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运营管理者及货物托运人的处罚,研究推动将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道路运输“三超”中的严重超员和严重超速均被纳入刑法,作为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陆永泉提出,建议参照严重超员和严重超速入刑的规定,将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纳入刑法,对驾驶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