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反垄断再升级?连开13张罚单背后有何深意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集中发布13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案例,涉及阿里巴巴、B站等头部互联网企业。消息一出,引发外界广泛关注。
对此,外界有多种解读。有观点认为这是“2022年反垄断第一把火”,也有观点认为不过是“常态化执法的体现”,还有观点认为此举再次显示“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重点关注的对象”。
业内专家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主要是对前期“应申未申”的一场集中清零,此举释放了一种积极信号:可以让市场主体明确预期,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的信心,从而推动2022年的经济发展。
13张罚单剑指何方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发布的13起行政处罚案例中,有不少是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对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企业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那么,何谓“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例如,涉及阿里巴巴的两份处罚决定书显示,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贵阳星力百货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市讯捷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贵州泛亚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均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被罚。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吕本富分析说,这是2021年中央要求强化平台经济监管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5次集中公布平台领域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且数量为历次之最。至于为什么有这么多数量,在吕本富看来,主要是对前期“应申未申”的一场集中清零。“过去很多平台企业的股东结构是VIE架构(VIE即Variable Interest Entity,是可变利益实体,VIE架构也称为“协议控制”,其本质是境内主体为实现在境外上市采取的一种方式),过去对其属性认定存在一定模糊性。而现在对于处理这些并购案,反垄断法已经有清晰的指南,不过新旧法律的衔接问题值得关注。另外,尽快清零有很多好处,让市场主体明确预期,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的信心,从而推动2022年的经济发展。”
反垄断执法常态化
刚刚过去的2021年,反垄断大动作不断,也因此被称为中国“反垄断大年”“平台经济反垄断元年”。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强调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规章适用于所有行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对待,旨在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2021年10月19日,反垄断法(修正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此次反垄断法修改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针对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2021年11月8日,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成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加挂“国家反垄断局”牌子,设立竞争政策协调司、反垄断执法一司、反垄断执法二司,分工负责反垄断相关工作,同时组建竞争政策与大数据中心。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健认为,国家反垄断局挂牌是强化反垄断、防范资本无序扩张重大战略决策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提高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地位和权威性,监管力量得到进一步充实,反垄断执法将常态化,监管效能也将大大提高。
据了解,市场监管部门2021年依法严格审查平台企业经营者集中案件,提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效率,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仅从2021年1至10月间,立案和审结数量较去年同期就增长了48.7%和50.4%,平均立案和审结时间较机构改革前缩短1/3以上。
建议企业自查自纠
近日召开的全国市场监管工作视频会议,对2022年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8个方面的重点要求。其中就特别提出“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完善依法监管的规制规则,健全事前事中事后规制链条,推动提高部门协同规制合力,统筹把握垄断规制重点,提高公平竞争规制能力,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
面对反垄断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相关企业又该如何做好自查自纠以及合规工作?
清华大学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张晨颖认为,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说,合规经营是参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相关企业要依法经营,对法律有敬畏之心,特别是当业务模式盈利可观却涉嫌违法时,能够做到守住底线。“这些企业还需要及时跟进反垄断执法、司法规则和案例,将合规自查作为经常性工作。对标被处罚或者生效判决作出的否定性评价行为检视自身,当自身行为与此相同时,就应主动改正、合法合规经营。”
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孟雁北则提醒,尤其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要警惕和关注是否可能利用其海量的数据形成进入新业务的优势;是否可能通过流量入口的掌控,在上下游市场进行纵向排斥,对新创业者进入市场形成不利影响;是否可能利用其基础的市场优势地位,通过“自我优待”拓展在其他领域的市场地位;是否可能通过收购初创企业消除未来的竞争威胁,避免从事可能带来竞争风险的市场行为。
“考虑到互联网大平台企业所处的都是双边市场,市场的特征是网络效应、规模经济和大数据,其结果就是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后来者的竞争空间越来越小。再加上这些企业本能地还会排除限制竞争,强化数字领域的反垄断就会成为各国反垄断执法优先考虑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我国著名反垄断法专家王晓晔说,简言之,因为互联网大平台企业明显具有市场优势地位,它们应当特别警惕,不要违反反垄断法,特别是不可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对手,也不可通过并购活动包括并购初创企业排除、限制和扭曲互联网市场的竞争。
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肖江平则认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2022年经济工作定调为“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着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强调要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2021年强化竞争执法的基础上,需要总结经验,妥善处理好规制监管与发展的关系。而经营者层面,要汲取被处罚经营者的教训,扎实做好合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