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青花椒”搅动四川餐饮界 多家四川商户被起诉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舒圣祥
一把“青花椒” 搅动四川餐饮界
成都商家被判商标侵权赔3万 多家四川商户被起诉
四川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帮被诉企业维权
- “收到传票的时候,还以为是诈骗。”
成都温江一家“青花椒鱼”火锅店的老板邹先生这样表示。做了多年餐饮,他们从来没想到自己会这样被起诉: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了多个“青花椒”的商标,起诉邹先生的店面侵犯商标权。
- “‘青花椒鱼’在四川太普遍了。”在邹先生看来,这个侵权指控“莫名其妙”,但12月18日他收到判决书时还是懵了:败诉,赔偿3万元,拆除有“青花椒”标识的招牌。
- 事实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日前在国内多地发起诉讼,称相关餐饮店侵犯了其“青花椒”商标,要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多家四川商户。目前,一些商家正积极应诉,一些已经判决案件的被告商家则在准备上诉,“(官司)打到底。”
- 记者了解到,四川省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已着手联合全国各地商会及科研院所、律师等,向相关花椒企业提供维权帮助。
- 怎么看待上海这家公司的“青花椒”维权?被告的商户们可以如何为自己主张权利,维护权益?为此记者对话了多位专家、行业人士。
官司 /
“青花椒鱼”火锅店被诉侵权
从2019年起,邹先生和妻子就开始经营“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了。今年10月份,他收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
“还以为遇到诈骗了。”邹先生注意到,传票上面的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觉得更加“莫名其妙了。”
邹先生了解到,起诉他的是一家名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上海万翠堂餐饮”)的企业。开庭前他曾经试着联系过对方两次,不过对方并没有回应他。
11月26日下午,案件开庭。与邹先生家一起列为被告的,还有成都一家“龙泉驿区馋猫青花椒鱼火锅店”。在起诉书中,上海万翠堂餐饮诉称,邹先生和龙泉这家火锅店“未经许可,擅自在该店门头牌匾、鱼票及美团平台等处多次突出使用了‘青花椒’字样,误导了相关公众,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及该公司3个“青花椒”的商标,向两家店各提出索赔5万元。
败诉 /
法院认定商标侵权,判赔3万元
邹先生他们原本很自信,都没有请律师。12月18日,他们两家拿到判决书时却懵了:败诉,法院判决他们分别向上海万翠堂餐饮赔偿经济损失等3万元。
在法院看来,被诉侵权标识被龙泉这家火锅店用于店招、美团店铺,“且突出使用,其使用方式、所使用的位置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此外,法院认为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与被诉侵权服务相同,均为饭店。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将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与涉案第12046607号商标相比对,其均完整包含了“青花椒”三字,其虽在“青花椒”前添附了“重庆”二字,但“青花椒”的标识仍为其店招的主要识别部分,其读音、含义均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在识别、呼叫、判读时误以为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权利人具有一定联系,产生混淆误认。
同时,对于上海万翠堂餐饮诉称被侵权的另外两个“青花椒”商标,判决书中也有类似表述。
判决书还要求,两家店铺在30日内“立即停止在店招、美团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
维权 /
准备上诉:“正常使用,陪他打到底”
“我们字体和对方的商标不一样。”邹先生表示不认可判决,在他看来,“青花椒”的叫法、名称描述组成在四川简直可以说“遍地都是”,“它是一个植物的通用名称,也是调味料。”不过邹先生和妻子还是暂时把店招上“青花椒”的“青”字给抠了下来。
龙泉驿区馋猫青花椒鱼火锅店的负责人张先生认为,除了青花椒是调味品、通用名称的理由外,上海万翠堂餐饮并没有在成都开店,也没有在成都宣传,而即使是美团平台上的网店,也不会影响上海万翠堂餐饮的客流。
“不曾给原告造成任何生产经营的实质性经济损失。”张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侵权,他没有抠掉招牌上的“青”字,“我是合理正常使用,怕什么?陪他打到底。”
12月24日,邹先生和张先生均已经准备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
记者也了解到,他们提起上诉的同时,成都另有多家店招等涉及“青花椒”的店铺也在等待开庭。
24日下午,记者联系了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就表示:“这件事我们不接受采访,我们知道是什么事。”
打开这家公司的官网首页,就会弹出一则“维权声明”,其中提到:一些企业侵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青花椒”品牌(商标注册号12046607)权益,包括门头形象、菜单内容、品牌名称、装修形象等……公司已经采取维权行动,通过法律途径为“青花椒”品牌进行维权。
天眼查的统计中,该公司的32条涉诉信息中,有22条与“侵害商标权纠纷”有关,因为该案由被这家公司列为被告的企业涉及全国多个省市,其中有10家在四川,涉及成都、眉山、广安、遂宁等地。
解构“青花椒”
A
作为通俗称谓和专有物种名
不应当被申请为商标
四川农业大学林学院教授龚伟介绍,市场上俗称的青花椒,主要是竹叶花椒(拉丁种名),源于其果实青色或者绿色的外观。
在龚伟看来,“青花椒”是一个专有的物种名称,也是大众对某一种花椒的通俗称谓,不应当被申请为商标;即使申请了商标,其主张权利的时候也应当有严格的限制。
记者了解到,“青花椒”商标诉讼引起关注后,四川省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与全国花椒行业专家、全国各地花椒协会、律师、商标代理机构召开紧急电话会议,“更多的同仁提出青花椒就是花椒的一个种类,也是属于公用名称,这是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应作公共资源,“不应当被独占垄断”
四川省地理标志商标专委会执行主任胡勇介绍,“青花椒”作为一个植物品种名,应当被认为是一种公共资源,不应该作为独占商标进行垄断申请。
胡勇表示,上海这家公司作为企业申请“青花椒”相关的商标,属于私权商标,不应该被私权注册。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诗仲也认为,在具体个案中,应从只是为了描述青花椒这一客观事物,未将青花椒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以及消费者不会将看到的青花椒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产生联系、导致混淆等角度把握。“青花椒作为一种常见调味品,该名称在餐饮服务中应当作为公有领域资源保留给公众使用,不应由任何一家企业所垄断。”
是否属滥诉
如“正当合理使用”
扩大诉讼对象则存滥用权利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行为是否滥诉呢?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利代理师黄春海表示,法律上来说,“青花椒”商标与此前国内的“潼关肉夹馍”等事件不同,后者作为一种集体商标,有特别的管理规定,权利行使与保护和普通的商标不一样。黄春海介绍,青花椒在餐饮行业中作为商标注册,“我个人认为没有太大问题。”而只要该商标属于有权状态,并且出现了侵权行为,“那么维权是正当的。”
不过,黄春海认为,类似“重庆青花椒鱼”“青花椒鱼火锅”的用法,只是加工方式、原料和口味的描述性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就不存在侵权,是正常合理使用。”他解释,商标性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一般是需要突出使用的。”他举例,普通消费者看到“青花椒”,“如果联想到的只是一种菜品,而不是店、品牌,那么就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黄春海介绍,权利人开展大面积的维权,目前看来是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维权的一种倾向。“但也要具体看待——如果针对的确实是侵权行为,那么不能因为侵权数量多就认为有问题,反过来,如果其起诉针对的事情本身并不构成侵权,是正当合理的使用,那么商标权所有人的行为就超出了商标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扩大了诉讼对象,会被认为是滥用权利。”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彭亮
“青花椒鱼”惹官司,广撒网式维权该歇歇了
近日,成都一火锅店店主唐女士收到了法院传票,被告知自己经营了多年的火锅店因为使用上海一家餐饮公司的“青花椒”商标而侵权了。事实上,不只是唐女士的门店,成都、遂宁、眉山多地的多家餐饮企业也因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成为被告,甚至有餐饮老板和律师私下谈价钱调解。
与“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商标诉讼维权稍有不同的是,青花椒商标的所有者是一家餐饮企业,并非某地方行业协会,青花椒餐饮商标也不是集体商标地理标志。
本案中,这家上海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了第43类“青花椒”文字的多个有效商标,该类别范围是快餐馆、饭店、 餐厅、公司食堂餐饮供应等服务。换言之,这里的青花椒并不是作为调味用品进行商标注册,而是对通用名称跨类别进行商标注册,这是不被法律禁止的,上海这家公司作为青花椒商标的合法拥有者,对自认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起诉,本身是其合法权益。
但是,站在普通餐饮经营个体户的角度,全国范围内注册商标那么多,很难知道哪些已被注册,使用起来会有侵权风险。关键是,青花椒也不是海底捞之类较为知名的餐饮品牌,经营者使用“青花椒鱼”作为店名,强调的只是鱼的制作方法,并没有侵权碰瓷的主观故意。而且,对一般顾客来说,也不容易产生误导。
起诉维权固然是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商标法》也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制度。青花椒是一种调味料的通用名称,且是青花椒鱼的主要原料之一,青花椒鱼是合理使用还是涉嫌侵权,法院一定会进行综合判断。
需要强调的是,商标注册人如果将商标维权当作一桩赚钱的生意,针对法律意识不强的个体户等弱势群体,委托律师全国范围内广撒网式维权,事后双方再合作“分成”,此类行为的真正用意,并不在于维权本身,而是试图借此直接牟利,这其实涉嫌另一种“商标碰瓷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更增加了小店主、小经营户等小微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以商标维权之名,一个又一个针对个体户下手的诉讼行为,如若变成了生财之道,势必会对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伤害。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