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森违反广告法 因吸尘器功能表述不清被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黄处〔2021〕012021000854号)显示,戴森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表示不清楚、不明白,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5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来信举报称当事人戴森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所售产品的广告文案或标称无宣称依据及出处,涉嫌虚假宣传等。接举报后,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5日批准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4月始,当事人在天猫APP戴森官方旗舰店的戴森V15 total clean手持无线吸尘器的商品详情页面中发布“…且可识别不同地面类型,自动随需调节吸力。”的广告。实际戴森V15 total clean手持无线吸尘器仅能识别光滑硬地板和地毯2种地面,且未对“不同地面类型”在备注解释栏注明。
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戴森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6万元,责令其停止发布该广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戴森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DYSON HOME TECHNOLOGIES PTE.LTD.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