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修订出台《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深化电价改革,进一步提升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核定的科学性、合理性,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研究总结、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修订出台《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办法》提出,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指以送电功能为主的跨区域电网工程,以及送受端相对明确、潮流方向相对固定的区域内跨省输电工程。输电价格实行单一电量电价形式,并建立事前核定、定期校核的价格机制。在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投运前核定临时输电价格;工程竣工决算并开展成本监审后,核定正式输电价格;工程经营期内,每5年校核一次。
《办法》明确,采用经营期定价法核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直流工程设计利用小时按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核准文件确定,核准文件中未明确的,原则上按4500小时计算。将经营期限从30年拉长到35年,进一步完善工程投资和资本金、折旧费、贷款利率、运行维护费率等参数设定,并对运行维护费的主要内容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成本监审具体标准作出规定。
《办法》提出,送受端明确、潮流方向相对固定且基本一致的多条专项工程,可采用“打捆”定价方式;参与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的,按最优路径价格执行;电网企业为提高通道效率增加电量输送的,可按不高于工程核定输电价格的水平执行。
《办法》明确,每5年监管期满后,对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开展新一轮成本监审及评估。专项工程功能发生根本性变化、实际利用小时超出设计利用小时40%以上、实际成本或收入与核价时存在明显偏差的,对输电价格进行调整。专项工程经营期满,按弥补正常运营维护成本的原则,重新核定输电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21〕1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深化电价改革,进一步提升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核定的科学性、合理性,经商国家能源局,我们对2017年出台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作了修订,形成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