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部门近日联合印发《贵州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等14部门近日联合印发《贵州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原则上一定时间内,3个及以上的市(州)和(或)贵州省卫健委直属医疗机构通过议价采购、自主备案和药品储备等方式无法有效解决短缺问题的药品,形成省级短缺药品基础清单。
办法提出,由贵州省临床医学、药学、公共卫生、中医药、药物经济学、法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药品服务管理专家库,负责对省级短缺药品基础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基础清单中药品的临床必需性、可替代性等进行论证,分别形成推荐清单。
由贵州省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组织复核省级短缺药品推荐清单中药品的库存、采购、配送等情况及短缺原因。医疗机构药品库存、短缺原因调查复核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会同贵州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简称省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制定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并动态调整。
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经省联动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审核后,由省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会同成员单位共同发布。原则上将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纳入贵州省医药储备计划。
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对于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省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可提出采购需求,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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