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丨南京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新政出台 有债务纠纷不能贷款!
记者4月28日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公布了修订后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3个文件,对原有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微调,如增加个人信用影响贷款的条件,对贷款期限重新约定,及对共享信息的使用范围进行了确认等。据悉,新规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
【缴存篇】
1、关于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
《细则》第六条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证明材料取消户口簿和《就业失业证》。
解读:进一步精简办事材料,本市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保人员主要为本市户籍且办理了《就业创业证》,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只须提供个人灵活就业参保缴费证明即可。
2、关于缴存基数上限和缴存比例的问题
《细则》第十一条新增“缴存基数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区间为5%—12%,由单位自主选择,同一单位只设一个缴存比例”等。
解读: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设立住房公积账户时,可在5%—12%区间内自主选择。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的规定,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该项政策目前已经实施。
3、关于按月补缴的问题
《细则》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补缴增加“因职工个人账户未及时办理转移或单位未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转入确认手续造成断缴的,办理按月补缴。”
解读:职工个人账户未及时办理转移或单位未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转入确认手续造成断缴,会影响职工正常申请公积金贷款,针对这种情况,如职工断缴期间的养老保险在新单位缴纳,则公积金可办理按月补缴,视同连续缴存,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该项政策已经实施。
【提取篇】
4、关于购买现售商品房提取
《细则》第五条将购买预售和现售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归为一类。
解读:目前南京市预售和现售商品房都是职工直接从开发商手中购买,区别在于预售商品房不具备交付条件,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现售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可随时办理不动产权证。职工签订购房合同并且在房管部门登记后,购房行为合法有效,可以凭相关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5、关于购买存量房提取
《细则》第六条职工购买存量房应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
解读:目前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都需进行网签,职工授权后,通过合同编号可查询房屋合同信息尤其是房屋交易价格,从而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该合同编号可通过“我的南京”APP在线查询。
6、关于租房提取
《细则》第二十五条精简了租房提取材料,第二十六条明确租房提取时间间隔应大于等于12个月。
解读:放宽租房提取条件,精简租房提取材料,该项政策已经实施。但是,最近几年每年年初线上租房提取业务骤增,系统访问出现拥堵现象,职工线上提取的体验感差。为了避免过于集中,将租房提取的时间间隔调整为应大于等于12个月。
【贷款篇】
7、关于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时的相关规定
《细则》第五条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即: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借款人或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夫妻离异,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在约定房产归主借款人所有,且该笔贷款由主借款人归还,原配偶方结清剩余贷款中本人所占份额,视为原配偶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解读: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公积金贷款本息未结清前,任何一方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贷款未结清时,夫妻离婚,在房产归主借款人所有,主借款人原配偶已结清贷款中本人所占份额,(原配偶是否参贷以贷款时符不符合贷款条件确定,未缴存公积金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则不存在需结清的份额),原配偶购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但上述情形贷款次数仍然有效,原配偶再次购房需计算已有贷款次数。
8、关于个人信用
《细则》第七条第五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仍有尚未归还的逾期贷款的,或担保人代偿、或处置抵押物归还贷款的;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申请贷款时近五年内,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的;有债务纠纷尚未处理完毕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等。
解读:《细则》列举的信用信息,以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在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其他有权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等查询结果为依据,此次增加了部分条款。
9、关于贷款期限
《细则》第十条贷款期限。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5年。
解读:从职工角度,申请贷款的最长期限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至退休年龄;从所购住房方面,申请贷款限期加所购住房房龄不能超过70年(住宅用地性质的酒店式公寓不超这65年)。商品房、经适房(共有产权保障房)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存量房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20年。根据上述结果取最小值即为最高可贷年限。
10、关于共享信息使用
《细则》第八条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应签订授权,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通过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公安、社保、税务等部门,或通过其他经授权的第三方合法渠道,查询、打印、保存、使用个人信用报告、户籍、婚姻状况、不动产登记、抵押、购房合同备案、房产交易缴税、购房证明、社保等信息,以及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信息,和相关电子证照的《授权书》。
解读:明确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时,需取得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授权,以便在贷款审批过程通过查验共享信息,核实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实际情况,减少贷款申请材料,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未经授权,不能查询使用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相关信息。如果获取的共享信息与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实际情况不符的,借款人及配偶应配合公积金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