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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元:助力光伏发电全面平价上网

2020-07-01 10:33:00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由于光伏产业链各环节都需要大量固定资产投入,资金占用量大、占用时间久、投资回收期长,加上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利息成本占据了光伏项目成本很大比例。“但是,与利息成本对应的增值税却无法取得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疑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税费负担。”全国人大代表、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认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为进一步减轻光伏发电企业负担,实现保市场主体、稳投资、稳就业目标,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应当助力全面平价上网时代早日到来,从而加快我国能源革命进程。

我国作为全球光伏制造和应用第一大国,本应具备绝对成本优势,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光伏产业链上、中、下游各环节都被全额征收各项税费,成为制约我国光伏发电全面实现平价上网最主要因素。

近年来,国家制定相关政策减轻光伏企业税费压力,比如财政部、国税总局2013年9月下发的《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光伏发电收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虽然2016年7月下发文件延续《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但到期后至今仍无新的延续性政策出台。”刘汉元认为。

除了较少经营很好的企业从2018年左右开始,陆续享受《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优惠政策,但大部分企业还未开始享受税收优惠,《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就已经不再延续执行,实际执行效果却并未达到预期。

我国光伏发电从2013年起才开始真正成规模态势发展,近六年是发展的高速期。刘汉元分析,“根据光伏产业发展趋势判断,行业去补贴化已是必然,平价上网时代即将到来,《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虽然起到了一定的减负作用,但在无补贴项目面临的成本压力、税费压力、资金压力面前,无异于杯水车薪,光伏发电企业仍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

刘汉元建议:一是参照小型水力发电项目增值税缴纳政策,将光伏发电项目纳入按照3%征收率简易征收范围。对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尽快予以延续,并参照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规定,暂不设定政策终止期。

二是实现利息成本进项税额可计算抵扣。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解决抵扣难点问题,参考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抵扣的方式允许企业依据实际支出的利息费用,按贷款服务6%的税率比例,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是对光伏发电企业实行存量期末留抵税额退还。在实行增量留抵退税的同时,对未享受存量留抵退税的光伏发电企业实行一次性退税,进一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四是对光伏发电无补贴项目实行所得税免税政策。“在对有补贴光伏发电项目执行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的同时,对无补贴项目免征所得税。”刘汉元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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