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区进一步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在石家庄高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大健康产业等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第一条对获得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的,给予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1:1的配套经费支持,最高资助200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的,按照省级项目资金的20%进行资助。
对完成新药临床前研究并取得受理号的品种,每项给予100万元资助;对进入I、II、I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品种,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和250万元资助;对完成临床I、II、III期研究的,再按照投入该产品临床试验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年最高资助5000万元。
第二条对企业获得国家大品种一类新药(按国家最新药品注册分类标准)生产批件且在我区落地生产结算的,根据生产、销售情况分阶段给予企业最高1.2亿元资助。
对企业研发中药改良型新药取得批准文号并在我区落地生产结算的,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年最高资助1000万元。
对企业研发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且取得批准文号并在我区落地生产结算的,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三条对于生物医药企业通过体外一致性评价研究的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资助;对于完成体外一致性评价研究,并通过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简称BE试验)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年最多支持3个品种。
对在同类生物制品中,获得全国首个药品批准文号上市的生物类似药,按照实际研发费用的20%,每个品种最高资助1000万元,单个企业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
第四条对新取得三类医疗器械临床批件,进入临床试验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医疗器械,按实际研发费用的2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200万元;对新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且在我区落地生产结算的,给予300万元资助;对新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且在我区落地生产结算的,给予5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年最高资助600万元。
对取得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证并在我区落地生产结算的,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的资助,单个企业年最高资助200万元。对取得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证并在我区落地生产结算的,每个品种给予10万元的资助,单个企业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五条鼓励企业研发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凡取得注册证书并在我区落地生产结算的,按照实际研发费用的20%予以资助,每个品种最高资助100万元,单个企业年最高资助200万元。
第六条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商贸流通企业,在我区建设区域总部且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连续5年给予奖励,具体比例为前三年80%,后两年50%。
支持区内重点骨干生物医药商贸流通企业扩建生产经营设施,扩建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不包含项目用地)的,给予1000万元资助。
第七条支持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对于在生物医药产业重点领域新建的技术研发类、检验检测类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按新购置设备给予50%的采购补贴,一次性最高资助500万元。
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或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我区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总投资5000万以上(不包含项目用地),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2000万元;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对新引进的、具有国内先进技术的企业租用创新载体、标准厂房的,可连续6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年最高额度100万元。
第九条对承担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的本区企业按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予以资助,按委托生产加工费的2%给予资助,每个品种最高资助100万元。单个企业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十条对新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每个产品按实际申报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最多支持5个品种。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石高管办〔2017〕38号、石高管字〔2017〕45号和石高管字〔2018〕6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