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文件规范跨境电商行业
2019年4月1日,注定是中国跨境进口电商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日子。
据了解,去年海关总署先后发放多份文件(包括165号文、179号文、195号文以及219号文)来加速跨境电商行业的合规化。上述政策规定的最后过渡期将在2019年3月31日截止。在4月1日后,“合规化”将成为跨境电商企业的基本前提。
其中,《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的正式实施,则成了跨境进口电商行业“合规化”最关键的基础之一。
确保跨境订单的真实性
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及随后发放的相关文件的推动下,海关可以实时查核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的实时支付数据,借此来确保跨境订单的真实性。而这一切必须在2019年4月1日前完全实现。
据了解,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海关总署针对海关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
上述开放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
随后,海关总署在2018年12月4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9号(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接入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9号》)和海关总署在2018年12月29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9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9号》)给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的政策打下基础。
前者对跨境电商支付相关原始数据的接口文档及接入方式进行了相应规定;而后者则确保跨境电商企业拥有接入数据的资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9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9号》)
其中,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9号》,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对于已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或仅办理海关信息登记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平台企业、支付企业,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前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补充提交资质证书等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不再有效。这意味着在4月1日后,所有的跨境进口电商企业都在海关进行注册登记并拥有相关资质证书,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提到的海关实时获取支付相关原始数据的规定也将正式实现。
当然,这一系列的文件的总体思路是遵循《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的规定。该文件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行为作出了监管规定。
通联支付的跨境业务负责人王若冰表示,《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明确给跨境电商一个定位,明确了跨境电商的监管方式以及把流程正规化。而通过跨境电商支付、物流、平台企业的资质认定,实时支付数据获取,三单对碰,海关能认定跨境电商订单的真实性。
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第26条表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实时传输真实的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并开放物流实时跟踪等信息共享接口,加强对海关风险防控方面的信息和数据支持,配合海关进行有效管理。订单的真实性是该文件关注的重点之一。
支付企业更新备案号 商户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支付数据实时与海关系统对接的政策,支付企业必须在海关进行注册登记并拥有相关资质证书。这是政策实行的前提。无论是支付企业,还是跨境电商商户,均需作出一些合规化动作来符合新政的需求,否则无法继续进行跨境电商服务。
在4月1日后,支付企业要继续服务于跨境电商商户,必须去办理海关信息登记,并在3月31日前前往属地海关办理企业编码变更手续。跟过去的企业编码相比较,海关采取的是十位编码,第7位是字母“T”。而当支付企业升级了企业编码后,使用该支付的跨境电商商户也必须填写新的企业编码来实现三单对碰,否则会遇到不能申报支付单的情况。除了要进行海关登记外,宝付跨境总经理林勇透露,根据新的规定,帮跨境电商平台进行报关的支付企业也需要增加进出口的营业资质。
王若冰也指出,重新备案和确保资质完善对跨境支付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来说是有一定“工作量”的。特别对于一部分原先把自己平台外包给其他团队进行开发的跨境电商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对接时会比较麻烦。“尽管有一定的工作量,但这一系列工作的推进,确定了跨境电商的定位,也给了支付企业在跨境电商中的一个具体名分——代理报关企业。”王若冰说道。
杜绝二次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关于海关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等配套的文件除了确保了跨境电商企业均拥有合规合法的资质外,也直接从技术上杜绝了跨境进口电商各种潜在的违规情况。其中,影响最大的则是那些把商品借跨境电商渠道进口到国内并进行二次销售的代购。
据了解,在进行跨境电商贸易时,商户直接把跨境电商商品销售给用户,跨境电商零售以用户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进行监管,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
一位跨境物流专家指出,在此前,海关并未要求实时验核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个别企业会用跨境电商方式把产品进口到境内并进行二次销售,从而在进口时获得更低的税率。比如一些代购企业从海外电商网站(比如亚马逊美国站)上批量采购商品,然后在跨境进口流程中依靠第三方支付代推单,把商品进口到国内再实现分销。“但现在海关实时跟踪支付数据后,上述流程是不可能进行的。因为从海外电商或线下采购的商品是没有真实的线上支付数据的,所以是不能通过跨境电商手段通关的。”上述跨境物流专家说道。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图解)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显示,跨境电商平台负责存储与支付企业的原始交易数据,海关关员通过海关通关管理系统,实时对跨境电商平台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抓取并进行验核。“确保了两件事情:第一,必须是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的订单才能为跨境电商订单;第二,跨境电商订单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其订单价格也必须是真实的。这是对合规运营的跨境电商企业有利的。”一位跨境电商从业者说道。
实际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也曾指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建立商品质量安全等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以及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此外,《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在第29条强调,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生产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海关对违反本公告,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明显,海关总署正通过法规规范和技术手段,确保跨境电商商品是个人自用的属性。从4月1日开始,“合规”将成为跨境电商企业进入行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