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行业: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行业发展方向进一步明确
近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 个文件的通知。该文件重点包括《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分别对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提出了更细更全的政策要求。
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必须依靠实体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提出国家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由卫健委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互联网医院的形式包括两类,一类是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另一类则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可以看出互联网医院必须依托于实体医疗机构,且开展的业务内容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
互联网诊疗重申活动开展范围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再次强调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师在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才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同时,当患者出现期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互联网诊疗的把控还是十分严格,互联网医疗仍然其补充诊疗作用。
明确远程医疗服务形式,医疗机构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医疗远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形式:1)某医疗机构(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2)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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