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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业:互联网诊疗及远程医疗管理细则发布

2018-09-17 09:03:00

 

来源:太平洋

近日,国家卫健委连发三文《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这是中国医疗主管部门为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制定的首批实施细则,对互联网诊疗的定义、范围、规范性做了细致的说明,全面规范互联网行业的同时,也给医疗信息技术企业、医疗机构、医药电商、药企、药店带来机遇。

整体来说,以上文件是4月《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起到补充、清晰、落实的作用,为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快速发展奠定政策基础。同时,也为互联网企业、医药电商、零售药店、工业企业提供了巨大的增长市场和公平竞争机会。看好医药行业:远程医疗、医院信息化建设、医院科室建设、医院急救、中药饮片、智慧中药房、电子档案、家庭医生等。另外,处方流转平台建设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合法化,将加快配送端整合,对批发、零售龙头企业是利好。

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精华解读

重点内容:

1)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并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3)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4)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5)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我们的观点:

《互联网诊疗办法{试行)》每一条都透露出“严格”二字:1)对线上诊疗的范围做了严格定义,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2)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软硬件要求严格,即必须建电子病历、信息系统和安全系统。(注:国家信息安全保护分五个等级,其中第五级最为严重,互联网诊疗属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3)线上处方管理严格:只能是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必须有电子医师签名及药师审核。4)医生资质要求严格:医生必须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严格即规范,规范即清晰,清晰的政策引导即是互联网医疗行业快速发展的有力保障。

在严格的同时,文件中也提到允许符合资质的第三方配送机构参与互联网诊疗的药品配送,这是在今年4月卫健委《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意见》中就予以肯定的。我们认为,在线处方是留给药店还是互联网企业配送决定了新增的蛋糕如何分配,而互联网企业也必须通过自己的药店或者合作的药店配送给患者(互联网企业向药店收取技术服务费)。

2.《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精华解读

重点内容:

1)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2)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提交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

3)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共同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应当为实体医疗机构提供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服务和信息技术支持服务。

4)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5)互联网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其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监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可多点执业)。

6)专职审处方的药师人力资源不足时,可通过合作方式,由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药师进行处方审核。

7)鼓励城市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与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8)互联网医院执行由国家或行业学协会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我们的观点:

政策全文出现最频繁的是“信息系统”,将成为全国近100家互联网医院的核心配置:在互联网医院准入前,政府就将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在医院运营中,要建立医师、患者、远程(分级诊疗)的信息系统。预计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医联体建设将带来医疗机构信息技术行业的需求快速增加。

政策提到的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也是家庭医生服务模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其盈利模式从线下扩充为:线上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服务。

此外,互联网医院的处方管理、医生资质要求、信息系统和信息安全要求,与第一个《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一致,互联网医院运行将更加规范。

3.《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精华解读

重点内容:

1)远程医疗服务范围定义清晰:第一种是某医疗机构(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第二种是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2)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3)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应当至少有2家网络供应商提供的网络,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传输通畅,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远程医疗专网。

我们的观点:

全文的核心是在推动优质医疗资源的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没有条件建远程平台的基层机构,还可以通过第三方的平台来实现远程医疗,且受邀医疗机构需快速响应,派出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决定诊断与治疗方案,必要时还要提供多学科联合诊疗。在远程医疗平台保障上,文件对设备设施的基本条件做了明确规定,确保了远程医疗的稳定运行。以上规定是对远程医疗的全面落实,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基层医疗诊疗水平落后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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