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提升支持实体经济能力
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需求和补充方式是金融市场长期瞩目的焦点。日前,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提出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渠道发行资本工具。《意见》与近期监管部门接连下发的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和鼓励银行补充资本的相关文件一脉相承,为银行发行各类创新型资本工具创造了有利条件。
推动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恰逢其时
2008年次贷危机以来,以巴塞尔委员会为代表的国际监管组织围绕降低银行杠杆水平和提高银行资本实力,推动了一系列监管标准的调整。随着我国银行业资产规模的持续增长以及在全球范围内的重要性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商业银行特别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特征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压力进一步增大。
作为金融行业的主体,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改善社会民生做出了巨大贡献,尤其是近年来银行信贷在社会融资中的地位再度提升。2017年,商业银行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了13.84万亿元,在同期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从2013年的50%左右提高至71.2%。当前经济和社会进入注重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实体经济发展需要银行的支持。按照十九大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要求,银行也更加坚定地将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新时代战略和业务转型的工作重心,这会持续推动商业银行信贷和资产规模的增长。
在经济稳中向好的同时,金融业脱虚向实也同步推进。降低金融体系杠杆水平,守住系统性风险底线成为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的共识。相对严格的监管环境已经有效遏制了商业银行同业、理财和表外业务等业务的增长,并对资本充足率形成一定的压力。一方面,未来由银行承担实质性风险的部分表外业务和非标投资面临回表;另一方面,原先由这些业务满足的实体经济融资需求也将转而寻求信贷的支持,这都将直接推动银行风险资产的进一步增长。
复杂的国际监管形势使我国商业银行面临新的资本补充需求。资产规模扩张必须匹配相应的资本,对于系统性重要银行来说,资本要求的不断提高已经成为未来国际监管变化的大势所趋。按照《巴塞尔协议III》的标准,到2018年末,系统性重要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充足率须分别达到8.5%、9.5%和11.5%。当前我国已经有4家全国性大型银行进入国际系统重要性银行序列,还有一批商业银行正在接近这一标准。虽然这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大多达到13%左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也接近11%,明显高于新的监管标准,但考虑到未来年均10%左右的资产增长水平,我国商业银行仍面临资本补充压力。而一系列新的监管内容的引入,在资本结构方面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未来几年,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将实施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监管,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就不可避免。在这种背景下,银行资本工具创新尤其是新型债券资本的引入自然就成为新的市场关注焦点。
多措并举促进银行资本工具创新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补充能力,需要增强内源资本积累和拓宽外源资本补充渠道双管齐下。此次《意见》出台,几乎涉及金融市场监管的所有部门,涵盖了从工具创新到发行审批,从发行渠道到投资者引入的各个关键节点,从多个纬度为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提供了支持性政策,将有效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
《意见》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是应对风险有益尝试的定位,充分肯定了商业银行近年来的管理成效,并对新型资本工具发行的市场环境做出了正面的判断。在此基础上,提出要充分调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表明了监管部门对资本工具创新的强有力支持态度。
资本工具的发行环节将成为监管制度完善和优化的重点。在发行渠道方面,《意见》提出通过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和配套制度,鼓励商业银行充分运用境内外金融市场实现工具发行,通过多种渠道稳步扩大资本工具的发行规模。在资本工具种类方面,《意见》在继续肯定现有的优先股和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券的基础上,提出了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和TLAC债务工具等新型资本工具的创新方向。在投资主体方面,《意见》提出了进一步扩大投资主体范围的要求,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等机构都将成为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重要投资者,参与主体范围的扩大有利于降低集中度风险,并带动发行成本下行。
监管改革和效率提升将成为相关工作开展的突破口。《意见》主要从资本工具发行审批流程和完善储架发行机制两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优化相关工作机制的要求。并联审批的新模式将明显提高监管部门间的协同效率,缩短审批流程。而储架发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将使商业银行较为自主地安排发行计划和控制发行节奏成为可能。
将对银行资本管理产生积极影响
资本工具创新既是商业银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强监管环境下缓解商业银行资本压力的可行途径,还将成为国内银行业应对国际资本监管要求的有效手段。可以预见,根据《意见》的要求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改进相关工作方法后,商业银行的资本工具创新将更为活跃,并将对银行资本管理产生一系列积极影响。
资本工具创新和发行有利于商业银行提升资本充足率,优化资本结构。由于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商业银行主动收缩资产的能力较为有限,合理补充资本就成为提升资本充足率的必然选择。资本工具创新和发行将使商业银行能为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更为多样化的产品,从而为银行拓展更多的资本补充渠道。此举也将有助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占比较高的现状,通过资本结构管理优化资本构成,以更为合理的成本维持和提升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为达到日益严格的国内外监管标准提供条件,从而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形成有力支撑。
资本工具创新和发行有利于降低银行融资对资本市场的压力,维持市场稳定。作为周期性行业,上市银行融资往往具有规模大和相对较为集中的特点。在现阶段股市景气状况下,银行过多以股权融资方式补充资本,将不可避免地给资本市场带来压力。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较常用的资本工具主要是优先股、定向增发和二级资本工具。相对于股权融资,债券融资面对的市场更大,投资者群体的专业化程度也更高,商业银行更多发展创新型资本工具能够有效控制银行补充资本对资本市场带来的压力,避免集中发行对市场资金形成分流,有利于股票市场保持合理的流动性。考虑到今后二三年是银行业资本需求较为集中释放的阶段,货币当局有必要保持市场流动性处在合理水平。
资本工具创新和发行有利于商业银行与国际市场接轨并拓展境外资本补充的业务资源。符合《意见》导向的商业银行创新型资本工具,是巴塞尔协议框架下国际商业银行普遍使用的资本补充模式。相对于国内市场来说,国际投资者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创新工具较为熟悉,接受程度也较高。推动商业银行加大资本工具的创新力度,将使我国商业银行在产品供给层面做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准备,更好地利用广阔的国际资本市场帮助银行筹集长期资金。成为国际资本市场活跃的资本筹集者有利于增加市场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了解,为更好地规划境外业务发展创造条件,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境外评级机构对中资商业银行做出公正的评价。
债务工具的创新和发行有利于我国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适应新的国际监管要求。根据TLAC监管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TLAC至少应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16%,相比现行的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标准的要求更高。未来全球大型银行将不可避免地开展新一轮提升TLAC债务工具的融资。我国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提前对新型债务工具开展布局,将使我国银行体系对新的监管要求进行更充分的准备,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未雨绸缪,以进一步提升银行业的系统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监管支持是金融创新的关键推动力。随着各项操作细则的落地,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进程将不断加快,市场的接受程度也将不断提高。在资本实力提升和资本结构优化的同时,商业银行将有能力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为有效的支持,成为守住系统性风险底线的重要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