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规范支付创新业务 行业大变革或将来临!
堪称整顿“二清”最严217号文的余热还没过去,整个行业的非持牌机构都陷入了“日日夜夜找通道”怪圈。今天下午,央行再出一记重拳,对规范支付创新业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行业大变革或将来临!
重点提炼:
1、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支付创新产品和服务、开展跨境支付或机构间的重大合作需在业务开展前30日书面报告央行。
第三方支付行业一直面临着监管滞后于创新的尴尬局面,二维码的崛起,余额宝的横空出世,现金贷的野蛮生长,最后都是一发不可收拾之后才逐步被监管干预。监管手起刀落,行业能生的生,该死的死,而炮灰就是那些为一系列风险事件买单的人。也许是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提前防范于未然,监管对支付创新提出了明确的报备要求。蓝绿巨头注意了,以后任何创新业务都不能随意发挥了,需要提前报备!
2、不得滥用本机构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优势地位,排除、限制支付服务竞争;不得采用低价倾销、交叉补贴等不当手段拓展市场;不得夸大宣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
第三方支付行业持牌机构247家,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运行报告显示,支付机构收入规模参差不齐,超过100亿以上的机构仅2家,10-100亿的9家,1-10亿的46家,1000万-1亿的71家,1000万以下的95家。移动支付寡头格局明显,更多的机构沦为了配角和陪跑,市场白热化的竞争导致很多中小机构的生存空间被碾压。一两家独大绝对不是监管喜闻乐见的,要维持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是“雨露均沾”。这条具有很明显的针对性,靠资源和补贴“打仗”的战术恐怕是不能用了。
3、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广告内容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 T+ 0 "、 “ D+ 0 ” “即时到账"、“刷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
这条就比较致命了,相信支付圈的朋友对这些词语并不陌生,这些基本已经成为了市面上代理商和机构之间抢商户的最佳话术。蓝绿巨头也曾因为“零费率”事件被央行约谈。如果支付机构不想被央妈请去喝茶,建议还是好好管理好自己的代理商,小心祸从口出。
刷爆朋友圈的“一机多商户”们以后注意了,发广告的时候把这条在心里默念10遍之后再去编辑朋友圈。否则不永远不知道哪个竞争对手会把你的广告截图保存然后去举报。
4、收单机构为小微商户提供收单服务的,不得为其开通受理终端磁条交易功能。
此前,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2017年5月1日起全面关停芯片磁条复合卡磁条交易(降级交易)
收单机构在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审核商户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辅助 证明材料为其提供收单服务。
小微商户收单门槛首次被明确,“一证下机”或成为可能。
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收单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受理信用卡的收款金额上限为日累计1 0 0 0元、月累计1万元。
对小商户的信用卡收款金额进行限制,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小商户提供信用卡大额套现的行为。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很多小商户的交易流水99%为信用卡交易,基本就是一个完完全全的信用卡套现渠道。
5、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事先或者在首笔交易时取得付款人授权;代收服务机构应当要求收款人事先与付款人签订收款协议,并在代收交易处理中验证协议关系。
今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7〕11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提供了代收付的业务,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断开业务,停止服务。自2017年6月30日起,集中代收付业务的金额上限调整为5万元/笔,自2019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向代收付业务的委托人收取费用。
6、各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不得相互开放和转接支付业务系统接口。严禁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支持或者变相支持无证机构经营支付业务。
再次重申了对放支付通道以及“二清”的整顿与规范,忙于找通道的小伙伴们这个冬天恐怕难上加难了。
7、各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涉及跨行清算业务时,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
对于银行或机构变相充当银联角色的行为是决不允许的。清算还是交给银联或者网联。
8、强化监督管理
处罚,不多说了,你们懂得!领罚单已经成了银行和机构的常态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原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网联清算有限公司:
近年来,我国支付业务创新不断发展,支付服务环境日趋完善,对提高支付效、便利社会生产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支付业务管理,促进支付创新,推动支付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支付创新业务应事前报告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应当对相关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并于业务开展前30日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全国性银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其他银行、支付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告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拟推出产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基本业务流程、支付指令传输路径、资金清算及结算方式,合作机构名称及业务开展情况、合作方式,业务规则、技术标准、客户权益保护措施、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业务试点开展时间及区域,收费项目及标准,潜在市场影响,相关合同及协议模板等。
二、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各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稳妥推广支付业务,共同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不得滥用本机构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优势地位,排除、限制支付服务竞争;不得采用低价倾销、交叉补贴等不当手段拓展市场;不得夸大宣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动态调整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重要举报事项,将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纳入重要举报事项范畴,进一步加大自律惩戒。
三、加强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管理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受理终端管理制度,明确受理终端选型、采购、布放、密钥管理、参数设置、程序灌装、日常维护、交易监测和巡检等各环节管理措施;自主完成受理终端采购、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对终端密钥及相关参数实行专人管理。
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不得通过任何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发布销售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者收款码的广告。在推广业务时,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应当围绕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真实、合理的广告宣传,准确披露收单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广告内容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 T+ 0 "、 “ D+ 0 ” “即时到账"、“刷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
收单机构应当遵循“谁入网、谁负责"的原则,对通过其加入清算网络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者收款码承担管理责任,严格规范与外包服务机构的业务合作。
四、规范小微商户收单业务管理
对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特约商户(小微商户),收单机构在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审核商户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辅助 证明材料为其提供收单服务。辅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租赁协议或者产权证明、集中经营场所管理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反映小微商户真实从事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活动的材料。
收单机构为上述小微商户提供收单服务的,不得为其开通受理终端磁条交易功能。收单机构应当结合小微商户的风险等级,动态调整其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和交易限额,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收单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受理信用卡的收款金额上限为日累计1 0 0 0元、月累计1万元。
清算机构应当配套建立小微商户收单业务规则和管理系统,细化小微商户准入、商户注册数量、交易限额和交易监测等风险管理措施。
五、加强代收业务管理
银行、支付机构等代收服务机构根据收款人的委托协议,定期向付款人开户机构(包括银行和支付机构)发送支付指令,提请付款人开户机构不经交易验证直接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的,应当执行下列要求:
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事先或者在首笔交易时取得付款人授权,明确收款人名称、支付款项的用途、扣款时间、授权期限、交易限额、异议处理和交易关闭方式等事项,并在后续交易时及时提示付款人交易信息。
代收服务机构应当要求收款人事先与付款人签订收款协议,并在代收交易处理中验证协议关系。代收服务机构应当真实、完整传输交易金额、交易时间、收款人名称和收款用途等代收交易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收款人滥用、出借、出租、出售代收丿 交易接口。
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在核准业务范围内提供代收业务的交易转接和资金清算服务的,可通过与成员机构制定业务规则或者签订协议等方式,约定代收服务机构和付款人开户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清算机构应当严格规范代收交易信息,完善交易监测机制,并及时处置违规交易。
上述代收业务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固定收款人定期发起的支付业务,其他支付业务应由付款人开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易验证,不得由收款人代为验证。
六、 加强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管理
各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当建立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统一管理制度,明确牵头部门,严格业务审批,加强接入单位审核、使用范围、交易信息和资金安全等管理。同时,加大交易监测力度,确保接入单位将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用于协议约定的范围和用 途,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业务系统接口被用于违法违规用途。各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不得相互开放和转接支付业务系统接口,预付卡发卡机构为其受理机构开放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严禁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支持或者变相支持无证机构经营支付业务。
七、 严格遵守跨行清算政策要求
各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涉及跨行清算业务时,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机构间直连处理跨行清算的支付产品或者服务;对存量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尽快迁移到合法的清算机构处理。
八、 强化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将本通知执行情况纳入业务检查重点,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银行、支付机构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