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两会后减税降费第一波政策正式出台,并于4月1日施行。
3月1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专项基金收入早在1964年就已开征,具体来自于对工业用电、工业用水、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自来水、民用照明用电、电话、煤气、轮渡等附加,用于解决城市维护当中的急迫需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于2008年开征,涵盖砖类、砌块类、板材类等相应标准材料,这项基金主要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等。
两项基金均属于地方收入科目。根据财政部数据,2015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89.17亿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295.52亿元。此次两项基金取消,将给企业减负近385亿元。
除了取消上述两大政府性基金,《通知》还提出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通知》称,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另外,《通知》称,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残保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该项基金自1994年开始征收,对于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的人数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国家规定不低于1.5%)的,应当按照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来缴纳残保金。
研究过残保金的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温娇秀告诉第一财经,按照职工平均工资来缴纳残保金给用人单位带来较大负担。
她举例,比如2014年,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北京市的用人单位需缴纳残保金41712元,天津市的用人单位需要缴纳51120元;当年全国31个省份中,残保金计算基数最高的是江苏省,其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需要缴纳的残保金高达57985元。
“这大大加重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负担,很多中小企业所缴纳的残保金甚至大大超过其净利润。”温娇秀称。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冯俏斌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由于近些年工人平均工资增长较快,残保金总体收入也快速增长,并伴有大量结余。
根据财政部数据,2014年残保金收入284.27亿元,支出212亿元,结余高达72.27亿元。
《通知》还称,地方政府可以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