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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全文)

2017-02-22 09:44:00

 

来源:

财政部下发《关于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新增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新增债券限额;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原则上按照各地上报财政部的置换债券建议发债数掌握等。

关于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地方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理制定债券发行计划,均衡债券发行节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新增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新增债券限额;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原则上按照各地上报财政部的置换债券建议发债数掌握。发行置换债券偿还存量地方债的,应当在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内统筹考虑。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地方债发行的计划管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统筹债券发行与库款管理,科学安排债券发行,合理制定债券全年发行总体安排(格式见附件1)、季度发行初步安排(格式见附件2)。在此基础上,不迟于每次发行前7个工作日,制定发行具体安排(格式见附件3)。

(三)对于公开发行债券(含新增债券和公开发行置换债券,下同),各地应当按照各季度发行规模大致均衡的原则确定发行进度安排,每季度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地区全年公开发行债券规模的30%以内(按季累计计算)。对于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局,在与存量债务债权人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发行进度安排。

(四)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大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的力度。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向信托、证券、保险等机构融资形成的债务,经各方协商一致,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予以置换。

二、不断提高地方债发行市场化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续发行机制

(一)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进一步做好地方债发行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非市场化方式干扰债券发行工作。地方财政部门提前偿还以后年度到期债务,必须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公平合理置换。其中,公开发行置换债券提前置换以后年度到期债务的,在债券发行前应当由承担偿债责任的政府财政部门出具债权人同意提前置换的书面凭证,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核实后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备案。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建(或增补)地方债承销团,按照地方债发行有关规定,在与承销团成员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地方债招标发行规则等制度办法,合理设定投标比例、承销比例等技术参数。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项目实际统筹设计债券期限结构,可适当减少每次发行的期限品种。鼓励发行规模较大、次数较多的地区,研究建立地方债续发行机制,合理设计地方债续发行期限品种、规模,每期债券可续发1-2次,以适当增大单期债券规模,同时避免出现单次兑付规模过大。

三、进一步规范地方债信用评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一)财政部将积极推动相关行业协会研究制定地方债信用评级自律规范,强化对地方债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业自律。财政部将研究建立地方债信用评级机构黑名单制度。违反行业自律规定、弄虚作假的地方债信用评级机构,将被列入黑名单,在规定时限内禁止参与地方债信用评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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