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监管局终见突破 《旅游业条例草案》发布
讨论已久的旅游业监管局终见突破。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昨日公布《旅游业条例草案》,提出多项立法建议,包括旅监局以法定权力规管业界,将业界违规行为刑事化等。“零团费”的不良经营模式成为旅监局打击焦点,条文列明禁止“强迫旅客购物”,旅监局可将违规个案转交律政司提出刑事检控,旅行社、导游,及领队均难逃刑责,旅行社东主可被罚款最高十万元及监禁两年。旅游界人士认为,这有助业界规管,重塑旅游业形象。
内地入境旅行团导游辱骂游客、强迫游客购物等问题频生,政府于2011年决定成立旅游业监管局,直至昨日商经局终于公布《旅游业条例草案》,并列明旅监局法定监管机构,代替现行旅行代理商注册处及香港旅游业议会负责发牌及行业规管工作。旅监局辖下暂定至少三个委员会协助运作,其中纪律委员会负责对局方审议的违规个案进行研讯,调解委员会则服务消费者不涉及纪律的纠纷。
最快两至三年后运作
商经局预计,明年上半年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若立法会顺利通过,旅监局最快会在两至三年后运作。旅监局成立后,将接管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建议从赔偿基金拨出一定百分比的款项,成立“旅游业发展基金”以推动香港旅业。
现时旅议会并非法定机构,规管业界困难重重,旅监局出招“刑责上身”,列出八项刑事行为,当中至少有两条主要针对强迫购物行为,分别是禁止旅行社、其雇员、导游,及行程上的店舖作出任何强迫团友购物行为,包括恐吓、谩骂,及不能无缘无故将团友置之不理等,一经定罪,旅行社东主可被罚款最高十万元及监禁两年;导游、领队不得迫使团友进入或逗留店舖,或以其他方式强迫团友购物,一经定罪,可被罚款最高五万元及监禁一年。
新旅社须缴50万保证金
条例并禁止旅行社与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内地旅行社合作,无牌经营或违反牌照条件,均属违反刑事法。
旅监局对业界规管力度与范围将会全面升级。所有新开设的旅行社额外以银行担保方式向旅监局交存50万元保证金,而现有旅行社则毋须缴交,但其违规次数达到一定数量时,将分两级制缴付,先支付25万元,若再出现多次违规并达至一定数量时,则再多缴交25万元,以防旅行社未缴清违规罚款就结业。其次,要求每间旅行社须委任一名获授代表,及要求他具有认可资历和修毕旅监局指定课程,信纳为旅监局合适人选,若因其疏忽、纵容或同意下违法,需负上法律责任。
旅游界立法会议员姚思荣认为,新措施能提高旅行社申请门槛,尤其对低成本、专门接待内地平价团的旅行社而言需顾及更多财政及风险问题,对业界有一定的阻吓性。
旅游业议会总干事董耀中亦支持政府成立旅监局,相信有助重塑旅游业形象。他称,旅议会主要收入来源是外游“印花徵费”,每年大约2600万元,成立旅监局后,徵费会拨给旅监局,对旅议会运作有一定影响,但议会毋须处理监管业界工作,相信营运开支减少,故对旅议会运作影响有限。至于旅议会将来会否处理港人报团等消费纷争,董耀中称,议会在这方面有一定功能,旅监局将来会否授权旅议会处理,由对方决定。